正文 第61章 特許店營銷管理(6)(1 / 3)

第三款:受許方必須在簽定協議前十天內,把所屬分銷區域市場營銷報告提前交給特許方,其報告內容應有:分銷網點、市場分析、市場設計、銷售目標值、資金運營計劃等,由特許方綜合考察評估確認。

第四款:受許方隻能在所屬分銷區域內發展固定分銷網點,選擇有資質的經銷商、零售商經營及開設專賣(店、廳、櫃),進行有序分銷業務。新增分銷網點,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定協議、頒發證書後方可運營。

第五款:受許方隻能在特許方授權的分銷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得在其他分銷區域銷售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銷商經營的區域,受許方如願發展業務,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定協議、頒發證書後方可運營。

第六款:受許方隻能在特許方所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不得到其他地方進貨。通過市場的細分、有序的管理、合理的分配,有效支持分銷網點商品供應。

第七款:受許方所屬分銷區域的配貨中心、特許專賣(店、廳、櫃)內,受許方承諾保證隻能經營“ABC”品牌產品,不得經營其他品牌產品和銷售假冒產品。

第八款:協議有效期內,受許方所屬分銷區域內分銷網點的零售價格,在特許方建議價格範圍內保持統一,不得隨意大幅度調價。

第九款:受許方有義務為特許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特許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彙總上報特許方。

第十款:受許方應按特許方要求,隨時將分銷網點內外陳設、布置加以改善、修正,以配合“ABC”特許經營係統的標準形象設計,但受許方應自行解決有關廣告宣傳品所需要的審批手續,並無條件積極參與特許方所舉辦的宣傳及推廣促銷活動。

第四條:維護特許經營業務的良好聲譽。執行《ABC特許經營手冊》所規定的內容。

第五條:妥善保存受許方的經營業務記錄,以備特許方的核查。

第六條:按協議按時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第七條:受許方應詳細列出分銷區域內的年銷售計劃書,呈報特許方審核確定受許方的年銷售預測值,受許方向特許方交納完成銷售預測定值的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元。在協議簽定之日起一周內全額交納給特許方。如受許方能很好地執行協議有關條約,並完成年銷售預測值,特許方全額退還受許方的保證金。

第八條:接受特許方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確保特許方的商業資料不會流失、被盜用。

第十條:涉及受許方銷售方麵的各種稅費由受許方依法承擔。

(第八章)受許方權利

第一條:使用特許方授權範圍內的商標、商標標識、VIS形象設計及特許方提供的適當範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權利。受許方應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一月內,按特許方提供“ABC”品牌特許經營手冊或其他資料中裝修標準和要求,完成其配貨中心,專賣(店、廳、櫃)布置和裝修,並書麵通知特許方派員(或委托派員)審查。

第二條:受許方具有從特許方指定進貨渠道進貨並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銷售的權利。具有因特許方提供的產品本身質量問題可無條件退換的權利,但屬受許方經營問題則由受許方自理。

第三條:獲得特許方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的權利。

第四條:獨立處理協議約定以外事項的權利。

第五條:獲得特許方承諾提供統一廣告的權利。

第六條:在協議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特許方所賦予的權利。

第七條: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的受許方有權推薦、考核所轄範圍內分銷商或零售商。但推薦的分銷商、零售商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定協議、由特許方頒發證書後方可運營。

(第九章)加盟注冊費

第一條:根據協議第六章第一章、第七章第六條的規定,特許方有權向受許方收取特許經營加盟注冊費,受許方有義務向特許方支付特許經營加盟注冊費。

第二條:特許經營加盟注冊費按受許方的性質分為代理商人民幣元、經銷商人民幣元、專賣店(廳)人民幣元、零售櫃人民幣元。

(第十章)協議終止和賠償

第一條:違約終止

第一款:在受許方違背本協議第六章第十條、第十一章規定(即違法經營、製假、售假、惡意竄貨、侵犯特許方知識產權等嚴重侵害特許方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係的行為)時,本協議視作立即終止。特許方有權采取對受許方的下列措施:1責令受許方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ABC”品牌的燈箱及一切有關的裝飾用具、店麵裝修、宣傳品等。受許方自行承擔軟件和硬件設備投資的一切損失。2向有關執法機關提出執法請求,封存受許方所有的帶有特許方商標標識的商品。3依法提請司法和執法機關追索受許方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與此同時受許方必須(1)結清與特許方(特許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關係。(2)不得再進行銷售特許方的商品。(3)必須承擔客戶後續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受許方所有的加盟注冊費、銷售保證金,特許方不予退還。

第二款:在特許方依據本協議第六章、第十一章的有關條款終止協議時,受許方須自行承擔下列損失:1軟件和硬件設備投資的損失,包括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ABC”品牌的燈箱及一切有關的裝飾用具、店麵裝修、宣傳品等。2結清與特許方(特許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關係。3在特許方指定的地點和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庫存商品。在規定期滿後不得再進行銷售特許方的商品。處理庫存商品的損失由受許方自行承擔。4客戶後續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所有的加盟注冊費、銷售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許方。如受許方給特許方造成不良影響的,特許方依法保留向受許方追索賠償的權利,必要時可通過法律程序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