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公司的五次並購浪潮
隨著工業革命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共經曆了五次大的兼並浪潮。
(一)第一次並購浪潮(1897~1904年)
第一次兼並浪潮發生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以橫向並購為主,是五次兼並浪潮中最重要的一次。19世紀下半葉,第二次產業革命使西方世界迅速跨入了電氣時代。公司的資本積累已經無法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要求,客觀上需要以公司並購這種資本集中方式來實現社會化大生產。同時,資本市場的形成與完善也為並購提供了新的途徑。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積極參與公司並購,並形成了一個新的職業階層——投資銀行家,他們開始對並購事業發揮主導作用。
(二)第二次並購浪潮(1916~1929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科學技術有了很大的發展,產生了一批新興行業,如汽車、化學、電力工業等。這些行業都是資本密集型的,需要通過並購來為公司融入大規模資本。與此同時,政府主動調整產業規劃,將產業發展重心由原來的輕工業轉為重工業,這一政策轉變客觀上也促進了公司的並購行為。這一階段最大的特征是以縱向並購為主,而且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相互結合形成了許多金融寡頭。
(三)第三次並購浪潮(1954~196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百廢待興,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大規模投資拉動經濟。經濟複蘇恰逢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來,產生了一係列新興產業,如計算機行業、激光、宇航、核能等行業。這些行業的發展一方麵需要國家的支持,另一方麵需要強大壟斷公司來集中生產資料進行研發和規模化生產。這次以混合並購為主要特征的並購浪潮正是在科技進步和經濟複蘇的相互作用下產生的。
(四)第四次並購浪潮(1981~1989年)
第三次並購浪潮中,許多公司期望通過混合並購實現公司發展戰略轉移,但由於無法有效控製混合公司複雜的組織結構,希望進行重組予以重新調整,同時,新興產業之間也有產業內部調整的需求。因此,在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支持下,許多公司借助杠杆收購的手段成功實現了“小魚吃大魚”式的並購。
(五)第五次並購浪潮(1992年至今)
這次並購浪潮具有五個顯著特點。第一,並購規模空前,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金額上都創了曆史新高。以美國為例,從數量上講,前四次兼並浪潮中在高峰期公司兼並數量分別是530起、916起、1650起和3000起,而在第五次兼並浪潮中僅1995~1997年有就有2.76萬家公司參與並購,比整個20世紀80年代的數目還要多。就交易額而言,第三次兼並浪潮中美國年均交易額僅300億美元,80年代後期上升到近3000億美元,而到2006年僅15億美元以上規模的公司並購總額就達3.4萬億美元。第二,作為新興市場的代表,我國和印度在並購規模上雖然不能與歐美相比,但作為國際投資熱點地區,其在全球並購市場上卻扮演著重要的角色。2006年我國並購交易額達到1006億美元,同比增長63%,而同年的前十個月,印度公司並購也達到237億美元。第三,本輪並購活動中,公司之間強強聯手,優勢互補。並購領域涉及行業非常廣泛,遍及金融業、通訊業、娛樂業、醫療保健業、運輸業、零售業和國防工業。第四,跨國公司利用大規模的海外並購來拓展國外市場。進入90年代,跨國公司並購規模明顯放量。OECD國際跨國並購流入流出總規模。第五,2007年起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正在將這輪並購推向新的高潮。自次貸危機以來,美國投資銀行逐步陷入危機。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因瀕臨破產而被摩根大通收購。第三大投行美林公司則被美國銀行收購。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公司於9月15日宣布破產,而9月21日,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被美聯儲批準從投資銀行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至此,華爾街五大投行全軍覆沒退出了曆史舞台。
二、我國上市公司並購發展的曆程和現狀
我國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是在我國證券市場特定製度和政策環境及其變遷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回顧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進程,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1984~1993年)
改革開放以後最早的企業並購於1984年出現在保定和武漢兩市,它們被學術界稱為“保定模式”和“武漢模式”。到1986年下半年,我國的其他一些城市,如北京、沈陽、重慶、鄭州、南京、無錫、深圳等,也已出現了對企業並購的探索。
這一時期的企業並購主要呈現如下一些特點:
首先,具有較濃厚的行政幹預色彩是這一時期企業並購的最顯著特點;其次,主要體現在優勢對劣勢的救助性兼並;再其次,由於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尚未形成,產權尚不明晰,因此,並購限於經營權的接管,手段單一,多為購買式和承債式,並且企業的產權不明晰;最後,這一時期的並購地域性較強,同行業同部門並購較多。
(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起步階段(1993~1997年)
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分別成立,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和交易量急劇增加,我國上市公司開始步入並購重組的曆程。1993年9月的“寶延風波”拉開了我國上市公司並購的序幕。這次並購中,深圳寶安集團通過上交所大量購買上海延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成為其第一大股東,這是國內首起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案例。但是由於被並購公司上海延中的股權為全流通股,股權結構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不具有代表性,而且當時並購法律法規滯後,二級市場並購模式在隨後的並購重組中並不多見。1994年4月珠海恒通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收購上海棱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00萬國家股,成為淩光實業的第一大股東,開啟了協議收購國有股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先河。“桓棱事件”為受額度控製不能上市的公司提供了通過協議收購國有股、法人股上市的借鑒之路。此後,國有股、法人股轉讓的股權轉移重組,逐步成為控股權重組的主流模式。
(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快速發展階段(1997~1999年)
從1997年起,我國公司兼並再次掀起高潮。從1997年1月上旬,滬深兩地上市公司因實施或計劃實施資產重組、兼並、股權轉讓、收購而發布公告的兼並案件超過150起,覆蓋麵占到全部上市公司總數的1/5.
這次並購高潮主要是因為公司兼並的背景發生了根本變化。1996年,上海市政府明確提出要改造上市公司,並提出了一批“殼”公司名單;其他各地政府有目的的保“配”、保“殼”高潮也在政策形勢和榜樣力量的推動下迅速展開。同時管理層正在規劃利用並購重組實現國有經濟戰略調整。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要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對國有公司實施戰略性改組”;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國企三年脫困,以紡織業作為突破口”,進一步促進了上市公司重組浪潮的形成。
(四)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規範發展階段(2000年至今)
隨著1999年《證券法》的實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進入了規範發展的階段。2002年管理層又出台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2001年年底頒布實施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一起,組成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收購規則。至此,以充分信息披露為基礎、鼓勵上市公司實質性收購的法律製度框架基本建立起來。2005年4月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以及隨後的一係列法律法規的完善加速了我國公司並購重組規範化進程。
首先,股權分置改革將我國資本市場帶向“全流通”時代,解除了資產流動性的製度性障礙。以前大股東股權不能流通,收購活動很少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而“全流通”以後,可以直接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並購。同時,對上市公司來說,反並購問題也提到了日程。
其次,為進一步加強並購重組法律法規製度建設,管理層於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為並購市場創造了良好的製度和法律平台。新法實施後,隨著非流通股按照股改設定程序逐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舉牌和要約收購將逐步取代非流通股場外轉讓。同時新法的實施,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提供了多種市場化支付手段和創新方式,通過增發新股進行收購成為資本市場的常態。新法中有關並購的新規定對實際控製人,一致行動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嚴格,促進了並購行為的陽光化,保護了中小股東的權益。
再其次,為加強並購重組工作的監管、並購行為的規範,2006年9月1日,證監會修訂和實施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在轉變監管方式,明確監管範圍,規範收購人和出讓人行為,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一些突出問題等方麵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最後,為促進和規範外資並購國內公司的規範化,2006年9月8日,商務部、證監會等六部委製定了《關於國外投資者並購境內公司的規定》。這一規定允許國外投資者通過股權交換並購境內公司,為外資並購國內公司拓寬了渠道和手段。同時,也拓寬了境內公司海外上市融資的渠道,而且加強了相關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