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我國農村土地市場流轉中的市場機製問題的研究(1 / 2)

對我國農村土地市場流轉中的市場機製問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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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斌斌 褚露虹

摘要:隨著我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正在發生不同形式的流轉,可是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上存在很多漏洞。本文結合國內諸多學者對於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製問題的研究和對策分析,總結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製中存在的問題和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製

我國土地流轉的現狀

隨著我國目前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腳步的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的問題越來越受關注。我國的土地市場正處在一個雛形階段,各方麵都還不健全。國內農業用地流動轉讓市場初步形成,但到目前都沒有建立統一的、規範的、規模較大的農業土地流動轉讓市場。同時,國內各地農業用地流動轉讓的差異比較大,比較發達的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反差比較大,就拿農業用地流動專人來說,經濟較發達地區與經濟中等地區相比,不論是農業用地流動轉讓的規模還是農業用地流動轉動的形式,都存在明顯的差異。麵對著日益壯大的農地流轉市場,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製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急需解決。

市場機製中的問題

沒有一個高效的市場機製就不可能使得土地資源在流轉中的優化配置。土地流轉市場機製中的種種問題都嚴重阻礙了市場的發展。

市場行為主體缺失。從土地需求的角度來考慮,我國目前還缺少具有一定相對有規模的農業方麵的企業家,農業方麵企業家的不足就會導致土地流轉中沒有土地需求者,抑製農民的意願。此外,我國的流轉體製中,行政的力量過大,在麵對巨大土地流轉收益的情況下,必然會存在一場權力的博弈,一些鄉村幹部就會通過行政調整,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這類行為主體的缺失會抑製市場機製的發育。

不規範的市場交易行為。由於缺乏國內流動轉讓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流動轉讓市場的信息交互不及時,就算農民想轉讓土地,也找不到合適的對象,這時候農民隻能通過私下交易,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傳統的人情關係、倫理道德、風俗習慣仍然起著協調作用,更多的農民願意將自己的土地轉租給親人或者周邊的熟悉人群。契約精神在農戶的農地流轉行為中的作用並不普遍,很少有農民會重視在契約合同方麵的事宜。從國內範圍來看,接近三分之二的農業用地流動轉讓是通過轉讓供求雙方之間的口頭協商協定決定的,而口頭協議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改善方向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係。中介服務機構在土地流動轉讓市場中的重要性必然要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組織健全、運作高效、服務周全的土地流動轉讓中介體係網絡,為轉讓供求雙方提供信息,實現土地流動轉讓從“散戶—散戶”的分散性自發流轉向“散戶—中介服務組織—大戶”的轉變[1],同時我們需要更多數量的中介組織來滿足市場的需要,同時也為中介組織提供良好的環境,減少政府幹預[2]。

建立公平的流轉市場,規範的流轉程序。為了建立一個開放、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轉市場,通過發育土地租賃市場,可有效地促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規範土地流轉市場。在規範市場方麵,我們的政府應牽頭建立農業用地流動轉讓市場,為農戶流動轉讓土地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環境,但政府與村集體組織絕不可以在土地流轉中侵占農民的權益,政府等隻能作為一個服務者參與到流轉過程中去,而不是一個主導者的身份,不能過多幹預流轉市場的發展。同時我們也要在農民群體組織中強調市場規範的重要性,提倡更多的流轉行為要在規範合同的保障下進行。

新型市場模式的出現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製。很多學者都認為我們應該成立有效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機製,將土地使用權、資金、技術、公共服務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有機組合,來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在土地產權明確的情況下,可以更好地把土地作為一種資本,以股份形式入股合作組織。實行土地股份製,將土地產權貨幣化,重構集體在產權上的主體地位,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生產力的提高[3]。但是,股份合作製內在的行政威權也會衝擊經濟自由,成員之間缺乏平等性和機會主義行為,股權與投票權及收益權不相一致,導致對合作社成員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農業用地股份合作社股權具有流動的封閉性及非退出性[4]。這些隱患就會影響市場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