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審計實務中如何做好專項審計調查
財經縱覽
作者:蔡巧
摘要:專項審計調查作為一種審計方法,在審計實務中被各級審計機關廣泛采用並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文從專項審計調查的涵義、適用範圍出發,結合當前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了改進和完善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的措施及對策。
關鍵詞: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
專項審計調查作為一種審計方法,從實踐看,在發揮審計監督促進宏觀決策、反映經濟生活中帶有普遍性、苗頭性、潛在性的問題和體現審計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等方麵起到了積極作用。特別是涉農資金由於其條塊分割管理、資金點多麵廣線長等特點,使專項審計調查在涉農資金監管中發揮了更為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在審計實務中存在立項層次不高、調查方法單一、質量控製不嚴、調查成果利用較低等現實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專項審計調查實務中存在的問題,以筆者組織參加的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為例,談談如何做好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一、專項審計調查的涵義、適用範圍和特點
(一)專項審計調查的涵義。
根據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號發布的《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第二條規定,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機關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二)專項審計調查的適用範圍。
根據《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第五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1.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2.行業經濟活動情況;
3.有關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4.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以及本級審計機關確定的其他事項。
在實務工作中,審計機關可以單獨確定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也可以結合審計項目,針對專門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三)專項審計調查的特點
專項審計調查的特點主要有:目標的宏觀性、範圍的廣泛性、方式的多樣性、作用的實效性。
二、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實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項目立項宏觀性不足,參謀作用有待提高。實務工作中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實施時,仍趨同於審計項目注重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未能結合現有財政管理體製和專項轉移支付製度,總體把握涉農資金的投入規模、結構和投向,對資金分配是否符合客觀需要,是否有利於“三農”問題的解決,以及是否有利於當地農業的發展等方麵缺乏宏觀的分析和研究。審計調查結論仍停留在是否遵循法律法規等製度,鮮有將審計調查結論提升到宏觀角度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
(二)項目分布點多麵廣,難以調配審計調查力量。涉農資金由財政等主管部門從中央、市層層撥付到縣、鄉鎮、村或項目實施單位中間層次、環節較多,審計調查要發現涉農資金分配管理使用各環節的問題,必須緊緊圍繞資金流向,一查到底。同時,大多數涉農資金在項目設置和資金分配上存在“撒胡椒麵”的客觀情況,這就造成一項資金往往涉及幾十個項目區縣,在一個區縣內又涉及多個鄉鎮、村組。在人員和時間均有限的情況下,審計機關組織實施涉農資金專項審計調查難以有效解決調查深度和廣度的矛盾。
(三)項目管理水平低下,相關資料殘缺不全,難以防範風險。涉農資金的具體使用者或補助對象大多為縣以下基層單位或農民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往往不能進行規範的財務核算,發生具體業務時也不能出具規範、有效的書麵憑證,因此審計人員難以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隻能通過觀察、問詢等手段收集可靠性相對較低的證據。同時,涉農資金涉及的項目具體實施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項目、資金管理水平普遍較低,問題多發。而受審計力量和時間的限製,審計人員在審計調查涉農資金時不可能麵麵俱到,未能發現問題的可能性較大,風險較高。
(四)審計調查的程序和方法較為簡單。部分涉農資金審計調查僅限於合規性和財務賬目基礎審查,未能結合工程項目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對工程類項目的效益情況關注度不夠。同時,由於部分涉農資金在具體使用環節管理水平低下、相關資料不全,不能提供詳細完整的電子數據,導致審計人員無法運用計算機等先進手段開展審計,隻能使用傳統的手工方式查閱、分析有關資料,審計效率難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