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研究
商界論壇
作者:趙婷
摘要: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房地產事業迎來了其發展的巔峰時期,房價的高低成了當今人們討論的熱點,每個人都有居住的要求,房價的高低關係著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但與房價地價相關的房地產權稅收卻很少關注,稅收是國家重要的財政收入,關係著國家的穩定與長遠發展,但當前我國房地稅收政策還有許多不足之處,與我過當前房地產事業的發展和不適應,鑒於此,本文通過分析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房地產稅收;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稅收征管
一、對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的簡述
簡單來說以不動產的房屋和土地為征收對象的的稅種就是房地產稅收。在學界普遍認為關於房地產稅收有廣義和狹義含義①。廣義的房地產稅收,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所有涉及的稅,包括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另外,還有已經停征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而狹義的房地產稅收,是指以房地產為課稅依據或者主要以房地產開發經營流轉行為為計稅依據的稅。本文從廣義上進行說明。
房地產稅的特點是:1.是以房屋和土地的現實數量課稅對象2.多屬直接稅3.多是經常稅4.地方稅種
二、對當前我國在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的存在問題的分析總結
(一)處於對我國國情的考慮以及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的審視,在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集中稅權製度,在稅收管理方麵比較同一。與稅收相關法律條文都基本由中央立法並監督實施,而到了地方就很少賦予其稅收的立法權,在立法與實行中基本以中央為根本,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稅收法律製度過於集中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不出地方的特色與特點。也不利於發揮地方的優勢,與稅收經濟效率原則基本原則相背離。
(二)在我國關於土地實行的是集體所有與國家所有,在農村土地及住房在基地都屬於集體,村民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而在城市的土地則屬於國家,沒有明權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所以根據國情與法律的相關規定市級單位、縣級及區級單位、建製的鎮等都是我國房地產稅的適用範圍,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產與土地不屬於此範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農村經濟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一些城中村及沿交通線建設的農村住房借助於地理位置的優勢開始大量出租房屋以獲取利益。由於法律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就無法進行房地產稅收的征收,導致了稅款的大量流失,對國家的財政稅收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三)稅收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項複雜的工作,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而對於房地產稅收的征收則更加不易,往往涉及多方麵知識與部門的應用與合作。在征收的過程中需要明確征收的對象,如何界定征收的對象也需要依靠一定的標準與原則進行界定,不能隨意劃定征收的對象,我國當前對征稅對象的界定還是不太清晰,同時在對相關征稅對象前,要對其進行價格的評估,我國雖然已建立了一些地方評估機構如房地產評估所、國家資產評估機構等,但這些機構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些機構及人員缺乏相應的資質、評估標準的多樣化、業務存在重複交叉影響評估的效率等等,同時針對這些問題在處理的過程中相關各部門如國土、規劃、工商、房管等缺乏必要的聯係與溝通,部門與部門之間相關信息的交流不暢,對我國稅收工作的開展是不利的,也影響我國稅收的征收效率。
(四)任何事情的開展都離不開人的參與與相互合作,稅收征收工作也如此,需要大量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比如房地產稅收的相關法律與經驗的人員才能展開,同時對這些人員的綜合能力要求也是很高的,因為房地產稅收工作本身就很複雜,隻有達到要求的人員才能正常的開展工作,我國當前急需這類人才,當前的這些稅收人員的素質還不是很高,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的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