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
商界論壇
作者:張立峰
摘要:交通警察作為一個“窗口”警種,是公安機關所有警種中與人民群眾打交道最廣泛、最直接、最深入,聯係最緊密的一支隊伍。他們的行為不僅關係到本職工作完成的好壞,更是影響到人民警察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所以,對於交通警察而言,不僅要知道他們應該做的行政法律行為,更要規範其所做的行政事實行為。唯有如此,交通的警察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才不會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持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機關的公信力,維護法律的尊嚴。除此之外,法律法規從外部規範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實行為也是保證交通警察正確履行職責的必要措施和必然結果。
關鍵詞: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法律規製
行政行為的研究永遠是行政法領域不衰的話題。或許對於行政行為本身的研究學者多從宏觀角度出發的話,那麼,對於作為與行政行為緊密關聯的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研究則要具體的多,也與生活實踐聯係更密切。不同的行政主體可以有不同的行政事實行為,學者研究的角度也會有所差別,筆者僅就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實行為稍作理論探討與分析。
一、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內涵
(一)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的含義
在明晰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厘清一下行政事實行為的基本概念。對於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筆者同意陳晉勝教授的觀點,即“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的不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為目的,但卻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交通警察,也稱交警,屬於公安的一個警種,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職責。基層交警支隊具體分解如下:交通管理科,負責對全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事故科,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交通設施科,對轄區內的交通設施,標誌標線進行統一施劃、設置。車輛管理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及科目四的考試。宣教科,麵向社會,麵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科技設施管理科,負責全市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機動巡邏大隊,負責全市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第一大隊、第二大隊,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轄區中隊開展工作,處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交警中隊對路麵進行巡邏監控,檢查糾正各類交通違章,向群眾開展有關的交通法規宣傳,維護交通秩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輕微交通事故,部分地區的中隊還負責駕駛員年審工作。
交通警察作為警察的一個警種,是當然的行政主體,在履行著行政職責,實施行政行為時,也伴隨著行政事實行為。筆者認為,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是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實施的不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為目的,但卻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二)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的特點
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作為行政事實行為的一種,既具有行政事實行為的一般特點,如公定力,確定力,履行力,執行力,但也有不同於其他行政事實行為的特點:
1.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要適應複雜多變的交通情況
隨著我國車輛擁有量的增加,由車輛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交警須適應複雜多變的交通情況,學會處理各種不同的交通問題。不僅要處理好交通的管理工作,比如隨著駕照考試的改革,具體如何調整駕校教學,就需要慎重安排。還要完善好交通設施,麵對日益增加的車輛,監控工作就變的尤為重要,道路監控器的如何安裝,安裝多少就是一個重要問題。還要處理好各種交通事故,特別是醉酒駕車入罪後,如何確保不枉不縱就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以上這些都涉及到交警的行政事實行為,需要妥善處理,否則,就不能滿足複雜多變的交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