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新形勢下勞務派遣的發展思路(1 / 3)

淺談新形勢下勞務派遣的發展思路

商界論壇

作者:吳世火

摘要:勞務派遣是我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製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我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發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實施,將使勞務派遣走向新的發展道路。

關鍵詞:勞務派遣;同工同酬;業務外包

〖KH4〗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約定生產勞動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點是勞務派遣單位“管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管人”。勞務派遣起源於日本、美國,在國外已經盛行多年,但是在我國卻是一種新型用工形式,約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發展,在2000年後進入飛速發展階段。勞務派遣是我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製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我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發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實施,勞務派遣發展麵臨諸多難題。本文結合福建省泉州市的A勞務派遣公司與B通信公司勞務派遣合作的發展和現狀,嚐試探討新法下勞務派遣的發展思路。

一、勞務派遣快速發展的原因分析

國內勞務派遣單位(本文所指勞務派遣僅指國內勞務派遣)主要是從兩方麵發展而來,一是原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務服務單位,如原來的勞動服務公司等;二是原社會上的職業介紹機構,現在一般稱為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可以說,國內勞務派遣是從職業介紹延伸演變而來的一種特殊的勞務服務。勞務派遣的主要優點是:自主靈活用工,簡化複雜的招聘及人事管理事務,用人不養人,減少勞動爭議,分擔風險和責任,降低成本費用。中國著名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勞務派遣單位通過“一手托兩家”,有利於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任權利的保障,使用工單位在工人使用上達到上上之策。勞務派遣這種獨特的用人模式和機製深受一些外資和私營企業的歡迎,近年來紛紛改變策略嚐試采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以期達到人力資源的最合理配置及最簡單管理。

但是在實踐中,很多國有企業也采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所占的比例還非常高。為什麼國有企業也這麼喜歡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呢?國有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麵考慮:一是國有企業勞動人事工資製度改革滯後,靈活便利的勞務派遣用工符合其需要,這是勞務派遣本質的優勢;二是部分國有企業生產業務時好時壞,用工數量變化較大,有時候需要緊急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來實現生產經營任務;三是國有企業用工受政府人員編製和工資總額限製,實行勞務派遣可以使其避開此限製。第三個原因是國有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的最重要原因。

福建省泉州市的A勞務派遣公司成立於2004年初,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服務公司投資成立,至今已經與100多家企事業單位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累計派遣員工達3萬多人。A公司的最大合作單位為B通信公司,A公司自成立開始就與B通信公司開展勞務派遣合作。B通信公司屬於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嚴格的工資總額控製。由於B通信公司在核算上,勞務派遣工的工資一般不納入工資總額核算而以勞務費形式支出,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一方麵可以滿足生產經營活動擴張對人才和勞動力的需求,又可以規避工資總額的控製,也有利於正式職工的利益實現。同時B通信公司屬於服務企業,經營狀況好時需大量招聘員工,經營狀況差時需裁掉部分員工,因此該公司的經營特性決定了其需采取靈活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自然被B通信公司所采用並大量使用。

二、勞務派遣發展麵臨的難題

勞務派遣雖然發展迅速,但是一直沒有相關立法規定,在2008年之前也一直沒有法律法規進行規範。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施行,勞務派遣開始進入“法律約束”時代。2008年和2011年,全國人大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進行了兩次執法檢查,發現了很多問題,特別是勞務派遣方麵的問題尤其嚴重,個別企業將勞務派遣變成主流用工方式,部分勞動者被邊緣化,造成新的二元結構。2012年,僅實施四年的勞動合同法首次迎來修改,6月份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份則再次提請審議,並高票通過了修法,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引起人們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此次修改內容僅涉及修改勞務派遣的內容,不涉及其他內容,並把維護被派遣員工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可以說,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範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大問題。很快的,2013年12月20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製定並公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是該規定的重點。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有的勞務派遣發展麵臨著幾個難題。

(一)勞務派遣員工比例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