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行政不作為中的法律義務(1 / 2)

行政不作為中的法律義務

商界論壇

作者:王春剛

摘要:行政不作為的研究在行政法學界是一個經久彌新的題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巨大的作用。但是對行政不作為中法律義務的係統論述較少。本文力圖闡釋法律義務在行政不作為認定和司法實務中的價值,希望能夠引起廣大行政法學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對這一法律內容的關注。

關鍵詞:行政不作為;法律義務;認定;救濟

隨著我國法治的健全,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行為日益規範,也更加隱蔽。在實踐中,行政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行政不作為,如不予受理、拒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甚至直接就置之不理。因而,行政不作為如何認定、如何救濟已經成為行政法治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基礎義務為核心認定內容

對行政不作為明確的概念我國學者爭論不休,至今沒有統一的意見。大體可以分為狀態論、義務(職責)論、行為論。

狀態論學者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維持現有的法律狀態,或者不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狀態論學者的觀點,是以自然論為基礎,將行政主體所有消極作為的狀態都囊括進行政不作為之中。義務(職責)論學者的觀點是以法律規範為基礎。行為論學者在對作為和不作為區分的基礎上,通過行政主體的概念之厘清來判斷行政不作為行為。

狀態論學者僅從文字含義上理解,行政不作為的是將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以及和行政不作為狀態柔和在一起,使“行政不作為”的特定含義轉變為一種一般狀態。這種定義方式,模糊了行政不作為違法性的基本特征。事實上,隻有違法的行政不作為存在,討論合法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才有意義。這也是創造“行政不作為”這一法律概念的初衷。行政不作為的法律概念中就包含了違法性的事實。

我們可以將狀態論與後兩種觀點的區別簡單的概括為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區別。前者重點在於不作為本身;“行為”的範圍就會太廣泛,太抽象,也不具備法律上的行為的研究價值。同時,需要用另外一個新的定義才能解釋行政不作為中的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的定義應當以法律規範為基礎,而不是以自然論為基礎。如,某些行政機關有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在公民請求其保護人身安全時,其不予保護的行為就違背了這一特定法律義務,成立行政不作為。通常,我們一說起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律義務,而不包括應當行政機關依法不作為的行為方式。這種定義也是行政法學界和法律工作者較為認可的一種定義方式。

行為論和義務(職責)論的學者都提及法律規範。兩種定義的區別在於:行為說的觀點強調行政主體的“行為可能性”。筆者認為,行政機關不具有行為可能性的幾率微乎其微。如果行政機關自始不具有履行一般法律義務的能力,那麼就應當修改法律,否則就是惡法的強人所難;如果行政機關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義務的能力,就應當加強在人員、編製、經費等方麵的投入,已達到滿足履行義務的條件,否則法律豈不成為一紙空文。一句不具有行為可能性就成為行政不作為合法的依據,是法律虛無化和選擇性執法的表現。

因而,法律義務是基礎,隻有當行政機關有法定的義務而不履行的時候,才應當被認定為行政不作為。比如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各級政府部門都有依申請和依職權公開相關文件的權利。政府部門不予公開相關文件就是行政不作為。因而,這種要求就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

當然,法律義務作為評定行政不作為的核心,並不排斥其他要素。如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也是認定行政不作為的重要一環。隻有違背法律義務的行政不作為才能進入法律的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