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製,落實國家關於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它是學校財務工作的中心內容。學校每項財務行為都必須置於預算的控製之下,以確保與預算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三條 學校應本著勤儉辦學方針,合理編製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製和管理,明確各級各部門經濟責任製,形成規範、有序的預算管理體製。
第四條 除國家及地方撥付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經營收支外,學校所有的資金收支計劃均應在預算中反映,綜合學校財力,進行總體平衡。
第五條 預算應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收入積極穩妥,支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留有餘地。
第六條 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節 預算的收支範圍
第七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八條 預算收入包括:
1.財政補助收入
第九條 教育經費撥款(含中央和地方撥款)
其他經費撥款(副食補貼等)
2.上級補助收入
3.事業收入(學雜費、培養費、培訓費等)
4.經營收入(非獨立核算單位開展經營活動收入)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校辦產業上繳利潤)
6.其他收入
對外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
捐贈收入等
第十條 預算支出包括:
1.經常性事業支出
(1)人員支出
職工工資
離退休人員工資
學生生活補助等
(2)公用支出(按部門切塊使用)
2.建設性支出
(1)自籌基建
(2)專項事業發展支出
第三節 預算編製
第十一條 財務處應在上年第四季度通知各部門編製本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本部門年度實業計劃編製相應的收支計劃,提交財務處。財務處應在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負責編製校級預算草案,並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預算編製時應切實貫徹國家政策,正確領會上級主管部門對預算編製的有關要求,充分體現學校黨委、行政領導的辦學思路。
第十三條 應當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當年事業發展計劃及收入預測編製預算。
第十四條 各部門除上報正常行政經費計劃外,若根據學校統一發展計劃需由學科或基礎性的專項建設指出,應在年初收支計劃中及時列報,並提交相應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及準確的價目預算表,具有收益性的項目歡迎提供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一並提交財務處。
第十五條 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第十六條 預算編製所需基本數字要力求準確。
第十七條 按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預算支出的編製,應當厲行節約,保證經常性事業支出,分輕重緩急安排建設性的專項支出。
第十八條 應安排年度預算收入的3%作為機動費,用於難以預見的開支或抵補無法實現的預算收入。
第四節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財務處彙總編製預算草案,經過征求意見,並修改後報校長辦公會審議,同時按規定上報主管部門申請報批。
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下達預算控製書,並核定財政補助指標。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根據預算控製數編報正式預算,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複預算。
第五節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校內各部門可先按上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批準的預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