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必須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控製和分析,形成製度化的預算報告體係,以便發現問題及時建議並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財務處會計科核報支出時,要負責審查是否實施也計劃內的項目、有無預算安排、是否按預算計劃進度支出,否則不予付款。

第二十六條 有預算收入的部門應及時足額上交資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鼓勵部門年終大量結餘經費,部門應在保證完成實業計劃的前提下,注意厲行節約,同時嚴禁虛報預算,套取經費。不允許將屬於部門行政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巧立名目,向學校申請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 部門經費安排支出時,必須按照預算及其計劃進度執行,嚴禁無計劃突擊花錢,更不允許留資金硬缺口,財務處有權根據情況拒絕付款或將其部分資金列為約定支出,監督使用。部門經費上年赤字,下年學校預算不予彌補;上年硬缺口,不允許在下年預算資金中擠占使用。

第二十九條 部門若安排有專項資金,務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嚴禁用於抵補部門行政經費。所有專項經費無論完成與否,年終前,負責部門必須向財務處提交年終財務報告,完成的項目予以核銷;未完成的項目在報告中,除列明已完成工作的清單外,還應申請下年繼續需用的資金額度,財務處在下年預算中根據原有轉向額度重新安排資金:不提交年終財務報告的項目,視同完工,所有剩餘資金財務處予以收回,下年不再安排預算。

第三十條 部門之間欠賬應及時結清,年終必須清欠,不允許將欠賬留為硬缺口。

第三十一條 動用學校機動費視同調整預算。

第六節 預算調整

第三十二條 預算調整是指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對預算所做的變動。為了保證預算的嚴肅性、有效性、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

第三十三條 如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收入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後,可報上級主管部門調整預算。學校事業計劃發生變化,需調整收支項目的:一般預算調整由財務主管校長審批,重大事項需經校長辦公會批準調整,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預算調整安排支出時,二十萬元以下由財務主管校長審批,二十萬元以上由校長辦公會審批方能動用。

第三十五條 校屬各部門收支確需調減或調增的,先將預算調整申請報紙財務處進行可行性分析,並在學校有預算餘額或收入來源時,根據審批權限由主管財務校長或校長辦公會審批後調整。

第三十六條 無收入來源或預算餘額,不得追加支出預算。

第三十七條 對可以估計到的預算,因工作疏忽未列入預算的,不得隨意同意不報預算。

第七節 預算執行結果

第三十八條 年度終了,財務處在編製決算基礎上,編製預算執行結果報告,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作為部門考核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 報告要內容完整,數額準確,編報及時,並提出當年預算執行中的問題。

第八節 其他

第四十條 為落實本辦法,學校各級領導、機關、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有下列行為之一,部門及部門領導將受到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1.及時提交本部門財務收支預算;

2.隻顧局部利益,損害學校利益,弄虛作假,虛報預算;

3.擅自收費。截留、挪用、占用收入或隱瞞少報收入;

4.不專款專用,擅自挪用專項資金;

5.可預見的支出,因工作疏忽或其他主觀因素為上報或故意少報預算,補報時已成為硬性支出,給學校預算執行造成困難的;

6.無計劃突擊花錢,造成部門經費運行困難的。

第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並負責監督實施。審計處要對預算收支加強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