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如何做個稱職的好員工——職業發展與職業生涯(18)(1 / 1)

十八、跳槽時要注意競業禁止問題

競業禁止又叫同業禁止,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而設定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一種遊戲規則。主要是針對掌握了公司機密的員工在任職期間或離職之後不得從事與該公司有競爭的相關工作,以保護公司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一般來講離職的員工最高上限為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競爭行業工作。所以作為一個打工者來說這是一個不可小看的問題。

案例故事1:

2000年河南鄭州市的一家法院就審理了一件關於競業禁止問題的案子。有一位員工在鄭州一家製漆企業任技術員,進公司前該員工就和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並約定了如果離職兩年內不得在當地從事同行業工作。該員工並沒有把此事放在心上,他在原單位幹了一段時間便離開了,隨即到了當地的另一家製漆企業工作。後來被原公司的老板發現,那個老板一紙訴狀將他告上法庭,致使他不得不敗訴並賠償原公司兩萬元的罰金,而且還要離開現在的工作崗位。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啊!

案例故事2:

2004年北京海澱區法院審理了一樁案子。張先生原是一家數碼製作公司的副總,離開公司後把很多客戶資源及相關技術都帶到了另一家電視顯像產品生產企業。為此張先生最後被判賠50萬元損失費給原單位,同時那家電視顯像產品生產企業也承擔了250萬賠償金。這些都是有關競業禁止問題的深刻教訓,在職場打拚的人應引起注意。

案例故事3:

小伍在一家民營醫藥公司工作,在他進入公司的時候就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就有一條約定,離職後三年內不能在當地從事醫藥行業工作,而小伍也是認可了的。他進入公司後被分配到江蘇南京開展OTC業務,他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打拚,拓展了很多客戶,業務也開展得非常不錯,小伍也賺了一些錢。但是這家公司在管理上不是很規範,對業務員也很苛刻,很多業務員都是來了又走,人才流動性很大,小伍算是能堅持的了。他也多次想過離開,但因為還能賺一些錢也就忍受著過了兩年。後來朋友們都勸他別在這家公司幹,手裏積攢了那麼多很好的客戶關係,可以找些產品自己做代理。這樣一不受人管,二來還能獲得更豐厚的利潤。於是,小伍就開始了自己的打算,在離職後利用原來的客戶關係做起了自己的事業。但是好日子還沒過多久,老東家就找上門來了,直接把他交給法院審理。小伍敗訴並因此賠償了5萬元,做代理還投入了好幾萬元也算白扔了。最後小伍不得不從零開始尋找新的工作。

點評:《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所以,是否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條件。競業禁止並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中必須約定的條款。老板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應該遵循公平的原則,如有競業禁止約定,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僅約定勞動者有保密或競業禁止的義務,但並未給予補償的做法,其實是用人單位利用了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優勢地位,為自己保持壟斷經營、限製競爭而采取的限製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手段。所以員工在和企業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費”的條款,盡可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