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市製度低效能運作的原因分析
(一)退市指標設置不盡合理,指標可操作性不強,容易規避
首先是退市指標的設置過多地關注了企業的短期盈利能力,卻忽略了企業的長期發展能力。薑國華等(2005)對“連續兩年虧損”的特別處理指標提出異議,認為連續虧損與否並不直接依賴於公司的長期贏利能力,這一指標過多地影響了盈虧穩定性差但長期表現良好的公司。此外,在非數量指標方麵也不夠完善,不能全麵的反映上市公司的綜合績效。非數量標準主要體現在公司治理結構、公司股東情況、公司是否有違法行為、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實等方麵。而我國在2014年實施退市新政前的退市非數量標準僅對信息披露有所涉及而無其他。其次是指標的可操作性不強,易於規避。如“連續20 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麵值”這一退市標準,大股東很容易采取一定的手段操縱收盤價以規避退市,所以這一指標雖然代表著市場對股票的反應情況,但現實意義不大。
(二)退市程序冗長,缺乏有效的監管
在我國,劣質上市公司要退出資本市場,需要經過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三個階段,退市程序動輒長達幾年,並且我國證券市場退市指標的設計幾乎每一條都給了整改時間的寬限,而且具體的時間規定大多比較模糊,致使真正實現退市的時間長,一般的公司不會輕易達到終止上市的標準,從而造成了我國退市率低的局麵。在此期間,劣質上市公司容易利用資產重組等多種手段在賬麵上“改善”公司的短期盈利能力,逃脫退市,重新吸引投資者的目光。另外,對退市製度缺乏有效的監管也是我國證券市場退市效率低下的一個原因。長期以來,基於地方保護主義和維護社會穩定等眾多的因素,存在退市程序的監管不力,在整改期限內對上市公司監管不力,地方政府以財政性補助方式救助退市邊緣的上市公司等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退市效率低下的現況。
(三)相關配套製度不夠完善
首先是我國上市製度嚴格,公司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後才能進入資本市場進行籌資活動,從而導致上市資格的稀缺性和尋租行為的發生。上市公司一旦退市,也就放棄了這一上市資格,公司退市成本較高,加大了上市公司退市的難度。倪勇(2004)認為較高的退市成本是退市機製失靈的直接原因。其次,我國股票退出通道不暢,缺乏有序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係,尤其是場外交易市場不發達。我國目前已經存在與場外市場功能較為相似的代辦股份轉讓係統,但是各市場之間缺乏溝通和連接機製,仍存在退市通道不暢、場外交易市場不發達的缺陷,不僅增加了退市的成本和上市公司退市的難度,而且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利於資本的有序流動。
三、提高退市製度有效性的對策
針對退市製度低效能運行的原因,本文提出以下改進措施,並結合2014年10月的退市製度改革分析此次改革效果。
首先,繼續完善退市製度,未來多方麵的數量化指標可考慮總資產、主營業務利潤、資產負債等,並可對利潤的可持續性做出要求,同時增加非數量標準和符合市場傾向、可操作性強的退市標準。此外還可以通過增設指標提高ST公司摘帽難度、對其被特別處理的次數進行限製,以提高ST製度的有效性。
2014年10月的退市製度改革中新增了重大違法公司強製退市製度,將投資者和市場反映最強烈的欺詐發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違規事件,納入強製退市情形。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等特點,受到相關利益各方的密切關注。針對部分存在重大違法、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上市公司無法正常退出市場的實際情況,新增了重大違法強製退市製度,能夠增加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規範上市公司的市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