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上市公司退市製度的有效性
投資理財
作者:溫曉菲 陳思予
摘要:文章對我國退市製度的實施效果進行分析,發現我國退市率低,並且ST製度沒有很好地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以至於我國資本市場呈現出一種半封閉狀態,多進少出,魚龍混雜,市場投資風險較大,因此退市機製是缺乏效率的。並進一步分析了退市製度低效能運作的原因和提高退市製度有效性的措施,同時結合分析了2014年10月退市製度改革的效果。
關鍵詞:退市製度 改革 有效性 主板市場
一、我國退市製度的實施效果
首先,股票退市率低,相當一部分劣質公司存留在市場上。相較於我國不斷增長的上市公司總數以及新上市的公司數目,退市公司的個數少,退市率不足1%,這是否意味著我國上市公司完全符合了上市標準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每年有相當一部分的上市公司被實施特別處理,相對於這些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準退市公司”的數量,真正退市的公司仍然微乎其微。李自然(2006)的實證研究表明, 盡管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在近年來有所提高, 但以貸款利率或債券收益率衡量的整體投資價值仍舊不高。這些都直指我國資本市場的核心問題:退市製度效率低下。
其次,針對中國早期證券市場情況提出的中國特色的特別處理製度並沒有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一)對投資者的風險警示作用有限
假設ST製度能夠起到充分的警示投資者的作用,那麼通過對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實行特別處理,理性的投資者便會充分知曉投資風險就不會投資於ST股票,從而S T 板塊不會呈現股價漲跌不規律、股價與其內在價值偏離等嚴重現象,即股價的變動應該是合理的。而實際上,ST股票的變動趨勢與大盤走勢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ST 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更大,其換手率遠大於股票市場的平均換手率。一方麵說明投資於ST股票的風險較大,而另一方麵則說明ST股票被投機炒作的次數多,交投活躍。ST 公司股票過於活躍的市場表現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設立ST 製度以減少市場投機成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初衷,並沒有對市場起到較理想的警示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淪為市場過度投機和內幕交易的滋生地。
(二)對上市公司的警示作用有限
一方麵,退市製度並沒有起到明顯的促進上市公司努力提高公司質量的作用。上市公司在遭到特別處理時,由於高退市成本積極地利用各種方式保住上市資格,不願退出股票市場。趙海雲(2012)發現,超過半數的ST公司能夠在一段時間內回歸主板市場,但大多采用的是重組和借殼上市的行為,並且相當一部分的企業通過盈餘管理的手段逃避退市。這樣的ST公司摘帽後,其財務狀況依然沒有改善,債務風險大、償債能力低的問題普遍存在。另一方麵,特別處理製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了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上市公司為了避免被“ST”,就要盡量避免虧損,逐漸形成了片麵地以短期利潤為目標而忽略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其他方麵的目標。馮芸(2009)通過實證研究表明, ST公司自身資產狀況和盈利水平對其是否摘帽並無顯著影響,並且摘帽的公司也普遍出現業績下滑的現象,最終導致退市製度所應產生的正麵效應長期弱化。
綜上所述,我國的退市製度是缺乏效率的。大量劣質上市公司存在於股票市場上吸收大量資金,導致投資者良莠不分,泡沫投機盛行,幹擾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和資本價格發現功能,製約了我國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退市製度仍然是有效的,能夠對投資者和市場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並且將一部分不符合標準的上市公司淘汰出資本市場。陳劬(2001)分析了1998年和1999年中國A股市場對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公告的反應,得出市場對該公告有顯著的負反應的結論。因此,本文認為我國的退市製度是低效能運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