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稅收分權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博弈分析(2 / 2)

在使U最大的情況下,可以得出:

πc=πl=[Yc-C(Yc)+Yt-C(Yt)+Yl-C(Yl)2]

此時中央與地方的得益相同,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應平分中央稅、地方稅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純得益。這一公式可以擴展到各地方的國稅局和地稅局,如果各地方政府能夠掌握當地國稅局中央稅得益、地稅局的地方稅得益以及國稅局與地稅局的征管成本,那麼共享稅的分配情況也將確定,效率最高的方案即為能夠使國稅局與地稅局各自的稅收得益相等的分配方式。但是,中國經濟發展並不均衡,各省市自治區經濟發展水平良莠不齊。中央政府對各地方政府采取不同的F和α策略也是不現實的,因為中央政府不可能對各地方的情況充分了解,也無法掌握大量的各地區經濟發展現狀的信息。出於效率及公平的考慮,中央政府針對不同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可以參考壟斷市場對不同的區域實行三級價格歧視的方法進行固定轉移支付的分配。對於發展較好的東部地區,固定轉移支付額應當較小,中部地區轉移支付額適中,而發展相對落後的西部地區應當適當提高固定轉移支付的額度。F與α滿足的線性方程也說明了另一個重要的信息,即中央對地方固定轉移支付的大小不僅取決於共享稅的返還比例,還要考慮中央政府的中央稅得益、地方政府的地方稅得益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征管成本,這些因素在東部、中部、西部的差異更為顯著。東部、中部、西部的固定轉移支付分為三個檔次的同時,中央政府還需要通過其他的製度設計,使東部、中部、西部各部分內部形成稅收競爭機製。相同固定轉移支付額的不同省份形成稅收競爭,除了可以獲得更多轉移支付當中共享稅返還的部分,還可以促進經濟的良性發展,形成良好的投資環境,使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資金用於地方建設。因此,將共享稅與轉移支付的分配掛鉤,使中央和地方共同享受共享稅的得益,共同承擔共享稅的風險,可以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形成互促互進的稅收得益聯動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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