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工程承包中甲供材料結算的稅務籌劃(1 / 3)

工程承包中甲供材料結算的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

作者:薛建永

摘要:在目前的工程承包合作過程中,甲供材料現象非常普遍,本文以A公司所實施的工程項目為例,闡述了工程承包中甲供材料結算的稅務籌劃,對行業稅務籌劃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甲供料 結算 稅務籌劃

在近年來的工程項目承包過程中,甲供料現象已非常普遍,但合作方式的不同,對工程雙方所造成的稅收負擔有很大的區別,本文以A、B公司合作的項目為例,通過對甲方式、乙方式下納稅情況的分析,闡述了甲供料形狀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納稅籌劃,以降低稅務負擔。

舉例:A公司一項目施工招標,B公司承包該項目,工期10個月,建安施工價假定1000萬元,甲供材料金額假定300萬元(含增值稅),甲供材料由C公司提供,假定項目每月耗用甲供材料30萬元。開建安發票的稅率:營業率為3%;城建稅和教育附加合計為營業稅的10%(0.3%);水利基金0.1%;個人所得稅0.5%;印花稅0.03%。假設B公司是掛靠單位,上交管理費的比例為3%,A公司每月平均支付進度款。

針對上述情況,采用下麵兩種甲供材料合同結算方式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甲供材料包含在施工總價合同中(甲方式)

(一)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300萬元。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二)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並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並支付貨款300萬元。

(2)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一次領用甲供材料30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出庫的相關單據辦理出庫手續,B公司所領材料金額記入待攤工程成本;

(3)每月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30萬元給A公司,A公司按扣除甲供材料30萬元(開給B公司甲供材料收據30萬元)的餘額100萬元工程款支付給B公司,計入在建工程成本130萬元,其中衝減待攤工程成本30萬元。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後合同結清,多餘甲供材料退庫。

(三)這種方式下各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300+300)萬元*3/10000=0.48萬元。

(2)A公司開給B公司300萬元的材料收據,當地稅務機關很可能會認定材料銷售成立,還得按相關規定交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基金:300萬元/1.17*(0.17+0.17*0.1+0.1%)=48.21萬元。

(3)B公司:建安稅費1300萬元*0.0393=51.09萬元;掛靠管理費1300萬元*0.03=39萬元。兩者合計90.09萬元。

(4)B公司收到的材料收據,可能會被稅務局認定不能稅前列支,還得交企業所得稅:300萬元*0.25=75萬元。

二、甲供材料不包含在施工總價合同中(乙方式)

(一)稅法中特定的“甲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