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要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000萬元,合同中寫明不含甲供材料金額,但要注明含甲供材料開票稅金,B公司在開具建安發票時支付稅金。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2、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並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並支付貨款300萬元,這與上述甲方式相同。
(2)每次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領用甲供材料3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耗用情況,辦理出庫手續,並及時計入工程成本。
(3)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單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單),每月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00萬元給A公司(發票中含甲供材料的開票稅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給B公司。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後合同結清,多餘甲供材料退庫。
3、這種方式下雙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000+300)萬元*3/10000=0.39萬元。
(2)B公司:建安稅費1000萬元*0.0393+300萬元*0.033=49.2萬元;掛靠管理費1000萬元*0.03=30萬元。兩者合計79.2萬元。
(二)非稅法中特定的“甲供材料”
1、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000萬元,合同中無需寫明甲供材料金額及甲供材料開票稅金,也不存在甲供材料開票稅金誰支付問題。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2、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並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並支付貨款300萬元,這與上麵的方式一致;
(2)每次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領用甲供材料3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耗用情況,辦理出庫手續,計入工程成本。
(3)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單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單),每月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00萬元給A公司(無需含甲供材料的開票稅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給B公司。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後合同結清,多餘甲供材料退庫。
3、此方式下各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000+300)萬元*3/10000=0.39萬元。
(2)B公司:建安稅費1000萬元*0.0393=39.3萬元;掛靠管理費1000萬元*0.03=30萬元。兩者合計69.3萬元。
三、兩種方式對比分析
(一)規範性分析
(1)A公司與B公司每月結算時,如果采用甲方式,A公司提供材料給B公司並開收據給B公司,同時從施工合同款中扣除材料款,已符合交易行為。所以A、B公司存在涉稅風險,稅務機關可以認定A公司從C公司購得材料後賣給B公司,B公司施工後交付給A公司,從而要求納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並且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的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建築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後,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即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列入開具發票金額;而且B取得A開出的收據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