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貿企業出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問題研究
稅務籌劃
作者:孫壯黎
摘要:隨著各國間貿易往來日益密切,加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鼓勵進出口等措施的進一步實施,我國的外貿出口在不斷增加,但是隨著外貿出口日益的蓬勃發展,出口企業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問題也同時出現了。本文就我國外貿企業出口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問題加以研究,提出相應的措施並加以解決,讓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跨出時代性的一步,以供參考。
關鍵詞:外貿企業 會計與稅務 問題研究
現在,很多出口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為了逃稅做假賬的越來越多,還有的企業相關會計人員對於可以申報退稅的貨物,不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退稅,這些都導致了在出口時很多問題的出現。我國稅務總局在2008年頒布了《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如果出口企業沒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或者雖然已經申報但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齊相關憑證的貨物,國家都不退增值稅。類似的文件已經明確規定了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相關行為,但是有的企業仍然不顧這些規則,屢犯《規定》。所以,進一步了解到外貿企業出口的會計和稅務問題及相關法律法規,成為了各個外貿進出口公司實現企業規範化管理的重要一步。
一、出口企業稅務處理在會計問題上的相關規定
目前我國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方式主要是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我們首先應該理解這兩種方式的稅務處理,我國稅務總局在1997年頒布的《關於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複》中規定:1、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款,應該抵消進項稅額,不計入企業的利潤所得。2、外貿出口企業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該抵消銷售成本,也不計入企業的所得利潤中。這些規定都給企業的財務部相關工作人員提出了要求和約束。讓會計工作更加規範化和統一化。
二、會計核算明細科目的設置和會計核算
我國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這個用於核算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項目做出規定:對於不能退增值稅和在稅務處理上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申報退稅的貨物,企業應該在“應交稅費”這個會計科目上增加“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兩個明細科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有利於會計工作檢查時候的一目了然,使得賬目工作更加清楚。方便有關工作人員在查賬時收支賬目更加清晰。
外貿出口的會計核算與國內的會計核算雖然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外貿企業的會計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貨幣上,出口會計既有記賬本位幣的的核算,也要有外幣的核算。核算出口退稅上,體現了國家的相關政策。
三、因條件不同而導致的差異及其會計處理方法
銷售商品的確認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麵:企業將商品的所有權和報酬轉移給買方的;企業沒有保留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售出的商品進行控製;收入可以可靠的計量;相關經濟有很大可能會流入企業的。還有就是為了保證稅款抵扣的順利執行,不造成中間環節的中斷。
對以下情況的特殊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商品交付單位或其他個人代售;銷售代銷貨物的單位或個人;有兩個以上機構進行統一核算的,將商品從一機構到另一個機構進行銷售的;將資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或者將貨物作為投資的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無償送出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