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經濟人假設研究政治科學的問題
布坎南和塔洛克使用了“經濟人”假定,並對這個術語在經濟學中的適用性進行了分析。(1)“經濟人”僅僅是一個概念抽象;(2)經濟理論也僅僅解釋現實世界的一部分現象,而不是全部。他們指出,“我們分析過其計算的個人,受其個人私利的驅動……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將‘經濟人’假設與把政治看作一種交換範例結合起來”,“隻是在關於人類行為的經濟人假設與政治作為交換範例相結合時,‘政治的經濟學理論’才從人們的絕望中走了出來”。但是,他們也沒有完全把“經濟人”的行為局限在利己主義上,“在我們的模型中,典型的個人可能是利己主義者,也可能是利他主義者,或者是利己與利他的任意組合。我們的理論是‘經濟學的’,這僅僅是因為它假定,獨立的個人就是獨立的個人,並且他們本身很可能對集體行動的結果懷有不同的目的和旨趣。”
他們指出,某些政治理論家假定個人追求權力最大化,從而分析集體行動和集體選擇過程。但是他們的分析並不是假定權力最大化,而是假定效用最大化。他們指出,“經濟學的探究方法假定,無論在其市場活動中還是在其政治活動中,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
3.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
布坎南和塔洛克采用“社會相互依賴成本”作為分析的根據和起點,它由外部成本和決策成本兩部分構成。任何社會組織、政治組織或個人在參與某項集體的決策時,追求的就是這種社會相互依賴成本的最小化。按照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劃分,一個人的決策可以有三種方式:純粹個人決策、個人自願組織決策、集體決策。至於一個人將選擇哪一種方式,關鍵在於要支付的社會相互依賴成本的高低。對於理性的經濟人來說,他理所當然地選擇是社會相互依賴成本最低的那一種決策方式。通過對三種決策方式進行選擇的分析,他們提出了這樣分析的真正意義:私人行為的外部效應的存在,對於一項活動置於集體選擇領域而言,既不是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這一分析的理論意義,就是從理性經濟人的假定出發得出了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選擇政府幹預經濟生活的原因。
在此分析的基礎上,作者進一步提出了外部成本函數和決策成本函數。對於立憲選擇來說,他選擇全體一致同意,雖然不會承擔外部成本,但是決策成本是非常高的,因而他會考慮選擇采取全體一致同意原則還是多數人同意或少數人同意等決策規則。立憲選擇實際上就是為了給出一個普遍的規則,因此立憲選擇中決策人數的決定也是一個主要的影響變量。
通過全體一致同意規則,布坎南和塔洛克實際上主要分析了他們的福利標準。要實現福利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必須要求達成全體一致同意,否則就不是帕累托最優的。因此,全體一致同意規則可以作為帕累托最優的標準。但是現實情況中,往往要選擇其他的決策規則,而這不是因為這些規則比全體一致同意規則更好,而是因為“全體一致達成決策所涉及的成本的絕對分量,無條件地要求稍微偏離這條‘理想’規則”。實際上,這不能看作是帕累托最優標準,而隻能是帕累托改進的標準。全體一致同意規則能夠保證各方在這一變遷或變化過程中都獲得收益,但不一定向最優位置移動;而向帕累托最優位置的移動並不一定能夠保證一定是帕累托改進。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憲政改革等集體決策要經全體公民一致同意的主張,在現實中很難實現,特別是在存在著憲政缺陷的社會中,人們恰恰不可能進行達到一致同意的投票。但是,公共選擇理論認為,諸如保護產權和經濟自由等原則,應當作為“規則的規則”的層次納入憲法。類似的一些公共選擇理論的結論仍不失其積極的借鑒意義。
作者接著分析了選票的經濟價值與選票交易。政治選舉的選票具有經濟價值,選票交易就有了基礎,也就成為了選票腐敗的基礎。之所以選票交易會發生,是因為個人偏好的強度是不同的。偏好強烈的人如果想獲得偏好一般的人的支持,對他進行支持或者在將來發生相反的情況同樣給予支持顯然是比較合理的,因為這有利於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在偏好同等強度下,簡單多數規則所表明的多數人獲得的收益將超過少數人能夠獲得的收益顯然是合理的;但是在偏好存在差別時,簡單多數規則並不一定能夠保證多數人所獲得收益會大於少數人的損失,因此,允許進行政治交易可能是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