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首先具備老板精神(1 / 1)

法國經濟學家薩伊認為,企業家是冒險家,是把土地、勞動、資本這三個生產要素結合在一起進行活動的第四個生產要素,他承擔著可能破產的風險。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認為,企業家是以自己的創新力、洞察力和統帥力,發現和消除市場的不平衡性,創造交易機會和效用,給生產過程提出方向,使生產要素組織化的人。美國經濟學家熊彼特認為,企業家是不斷在經濟結構內部進行“革命突變”,對舊的生產方式進行“創造性破壞”,實現生產要素重新組合的人。美國經濟學家德魯克也認為,企業家是革新者,是勇於承擔風險、有目的地尋找革新源泉、善於捕捉變化、並把變化作為可供開發利用機會的人。在現代企業中企業家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所有者企業家,作為所有者他們仍從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另一類是受雇於所有者的職業企業家。但更多的情況下,企業家隻指第一種類型,而把第二種類型稱作職業經理人。

企業家最根本的權利就是企業經營權。企業經營權是指在經營過程中對企業財產、投資和其他事項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權。能夠行使公司經營權的不但包括公司的董事會及其成員、公司經理等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而且還包括股東會等公司的決策機構。當然決策機構經營權的行使通常帶有一定的宏觀性和非經常性,作為常態形式的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仍然限於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機構,即公司經理和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

有權利就有義務。企業家相關的義務主要有兩種:①約定義務。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質是其契約性,公司各階層之間的關係,皆是以一種契約——委托代理的形式來實現。股東大會作為縱向授權的起點,以委托人的身份將財產交董事會代理,並委托監事會進行監督。董事會作為第二層次的代理者,又將公司財產委托給公司經理層代理。這樣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就由董事、公司經理來執行,他們對公司施加至關重要的影響。對於公司的具體經營者來說,他們既然接受委托從事經營管理行為,也就意味著接受基於委托契約而產生的各項義務。②法定義務。企業家除應當遵守委托契約義務以外,公司法或特別法還另外為其規定了一些具體義務。如上市公司必須向國家證券監管機關及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因此,公司經營管理者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作為公司之負責人,在遵守保守公司秘密義務的前提下,同時又懷有披露有關信息的法定義務。

第一章企業家究竟是什麼當然無論企業家行使權利,還是承擔義務,都需要相應的載體和平台,在這些中間最重要的是企業人力資本的實力。人力資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中都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如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承擔了出資的義務、保持資本完整的義務和承擔企業一部分虧損及債務的義務等;人力資本所有者則承擔了企業的管理、技術創新和具體的生產操作等義務。企業的生產成果是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等生產要素共同投入的結果,它們都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是作為真正的企業家,出資人兼管理者的企業家,最基本的是要有老板精神,老板精神是一種責任和擔當的精神,是願意做企業最終的最大的風險承擔者,承擔創新風險和各種失敗,或者說起碼的底線,明確知道自己是虧損或破產的埋單者,還依然勇敢創辦企業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