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公司法(5)(1 / 3)

股東的義務主要有:(1)按期足額繳納應繳付的出資額。

(2)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對公司債務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股東會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的權力機構,它不是常設機關,對外並不代表公司,對內也不執行業務。

1.股東會的職權

為維護股東利益,各國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職權都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一般情況下,每個營業年度終結後,應召開股東年會,聽取上一年經營情況的彙報,決定收益分配,決定下一年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臨時會議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公司設立董事會的,以後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對需要決議的事項以書麵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股東會會議股東表決權的確定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的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隻需要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但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依法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董事會、執行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領導機構,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對公司日常重大事務進行決策,監督公司日常經營。

1.董事會的組建

董事會是由所有董事組成的一個領導集體,董事由股東會在股東或股東委派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應有公司職工的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的人數,對公司經營管理影響很大。人數太少,容易造成獨裁,危害股東利益;人數太多,機構臃腫,形成決議比較困難,辦事效率較低。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應為3人至l3人。公司在規定具體人數時,一般應規定董事的人數為奇數,以減少董事會表決出現僵局的機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其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