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公司法(6)(1 / 3)

2.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大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會除享有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外,還享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予的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股東代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的法定職權與一般有限公司相同。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的,應取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

4.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中的股東代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的法定職權少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隻享有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法定職權中的前三項,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司負責人兼職有更多的限製

為保證公司負責人更好地履行職責,我國《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眼公司的含義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近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而在17世紀誕生並成長起來的。荷蘭1602年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被學者們認為是近代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典型代表。現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在19世紀得到很快發展和普及。l807年法國商法典首次對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規定。在現代,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為資本主義國家占統治地位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並可依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這是它與有限責任公司在資本計算方式上的重要區別。公司資本的股份化不僅便於公司公開募集資本,而且也便於公司資本數額的計算和股東權利的確定和轉讓。

(2)公司股東有最低人數的限製,沒有最高人數的限製。股份有限公司製度主要是為麵向社會廣泛籌集資本而設計的,如果股東人數太少,則不利於資金的籌集,因此,多數國家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上限未作出限製性規定。

(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礎主要在於公司的資本,而不在於公司股東。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資格及股權轉讓一般不作限製。

(4)全體股東均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優缺點

1.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

(1)可以廣泛籌集資金。這不僅是由於它可以對外公開發行股份和債券,而且由於股份每股金額很小,即使隻擁有少量資金的人也可以參與投資,所以,能廣泛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2)適應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現代生產方式的需要。現代企業製度要求企業由具有專門經營管理才能的人員來進行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隻通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大部分股東不參與公司的日常決策與管理,經營者有較大的經營自主權。

(3)公司股票上市後可以自由轉讓。股東遇有急需或者對公司的經營發展不看好,可以將持有的股票轉讓出去,收回投資。此外,開辦股票交易市場,既可以增加國家的稅收,又可在客觀上起到自發調節生產結構、平衡各行業投資比例的作用,有利於國家從中掌握有關信息,自覺地采取相應的宏觀調控措施。

(4)股東投資風險較小。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一般較大,一方麵抗經營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強,另一方麵,有可能獲得規模經營所帶來的高收益。因此,單個股東有可能以較小的投入分享規模經營所獲得的高收益。

2.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

(1)公司設立條件、程序比較嚴格、複雜,發起人設立責任比較重,審批環節多。

(2)公司易被少數大股東操縱和控製。為減少大股東的操縱和控製,使小股東也有反映他們利益的董事或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製。所謂累積投票製,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既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