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合同法(1)(1 / 3)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法僅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廣義的合同法除《合同法》外,還包括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合同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係。《合同法》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但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二)《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1)《合同法》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具體包括:①《合同法》規定的15類有名合同。②《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所確認的擔保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房地產開發合同、專利權或商標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出版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等,但特別法(如土地管理法等)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③雖未由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但由平等的民事主體所訂立的民事合同。法人、其他組織內部的管理關係,如企業內部實行生產責任製,由企業及企業的車間與工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由於當事人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關係,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因此,不適用《合同法》,而應適用公司、企業法律。

(2)《合同法》適用於民事合同。

(3)《合同法》隻適用於財產關係合同,不適用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合同。身份關係是指與民事主體的身份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物質利益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離婚協議、收養協議、監護協議等不適用《合同法》,而遺贈撫養協議、夫妻財產約定等都屬財產權利義務的範疇,理應受《合同法》的調整,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但特別法(如婚姻法、繼承法等)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應特別指出的是,關於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於一般的合同關係,適用合同法;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這些是行政管理關係,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政府的采購活動中,政府與對方之間訂立的合同要適用合同法,對於政府采購行為本身,受政府采購法的製約。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基本原則的作用

合同法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的、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並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原則。其價值不僅在於通過其能夠準確地理解和適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時還可以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2.自願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3.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分類

通常,在立法與合同法理論上對合同作以下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以法律上有無規定一定的名稱為標準劃分。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由立法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轉化為有名合同。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兩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對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