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數據電文。數據電文,是指運用電子、光學等高科技手段、方式生成、儲存或傳遞信息的有形載體,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這類合同的特點是通過電訊信號表示,沒有書麵原件,因此,又被稱為電子合同,但它們傳遞的最終結果可以被設計成書麵材料。《合同法》第11條確認了電子合同的效力。特別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大大加強了我國電子合同的可操作性。
書麵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書麵形式。
3.推定形式
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承諾,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二、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具體來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合夥等)都可以成為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應指出的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不一定都規定在合同中,即使合同缺乏對履行期限、地點等條款的規定,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和62條的規定加以解釋或填補。還要看到,達成一致的協議意味著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至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是考慮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
以上隻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還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對實踐合同來說,應以實際交付物作為其成立要件;而對於要式合同來說,則應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二)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要件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它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應具備如下要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
(2)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處於訂約的準備階段。它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隻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例如廣告中聲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每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或者在廣告中聲稱保證有現貨供應,都可以依具體情況將該商業廣告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應注意如下三個問題:(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隻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製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條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盡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後應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