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合同法(5)(1 / 3)

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此規定下要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2.債務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主要債務。“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意思表示。履行遲延以後,債權人不能馬上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還要給債務人一個催告,給債務人一個合理的寬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寬限期到來時,債務人仍不履行合同,債權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合同中無確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人要解除合同須經兩次催告,第一次是履行合同的催告,債務人不滿足催告的要求將負遲延履行責任,第二次才是解除合同的催告,債務人不滿足催告的要求將導致債權人解除合同,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四,根本違約。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違約的形式有很多,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隻有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區分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考慮。一是從違約後果整體考慮,是否使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期待的利益喪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例如顧客從糕點公司訂購一個生日蛋糕,但因糕點公司遲延履行,過了生日方為交付,而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糕點公司的行為就屬根本違約。二是從違約事實的情節予以考慮,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不能當然認定根本違約,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與消滅

1.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方法

合同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隻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無須獲得對方同意。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解除權的消滅

如果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長期享有解除權,而不行使,會使當事人雙方因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損害交易秩序,也損害權利相對人的利益。這就需要對該權利加以控製或限製。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解除權的消滅製度。《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合同解除後,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消滅合同關係。因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的效力對已經履行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具有溯及力。即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應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合同都能恢複原狀,如在技術開發合同中,由於開發活動是一種智力勞動,是無法恢複原狀的,因此,應根據合同性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此外,解除合同可能對非違約方會造成損失,因此,非違約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根據《合同法》第98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結算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關於各項經濟往來收支的結算辦法的約定。清理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關於徹底解決或處理他們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合同中的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一樣,在合同中是相對獨立的部分。它們不會因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效力。

二、債務抵銷

債務抵銷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債權充抵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產生使合同終止的效力。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協議抵銷。

(一)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指依法定的抵銷條件進行的抵銷。《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可見,法定抵銷的條件是:(1)必須是當事人互負債務;(2)必須是到期債務;(3)必須是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的債務;(4)必須是可以用作抵銷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不能抵銷。如扶養費、退休金、生活補助費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不得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