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產品缺陷責任
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的缺陷包括設計、製造和指示上的缺陷。生產者、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使產品存在缺陷的,就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
(1)生產者產品缺陷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這一條款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生產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均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消費者依法請求賠償也負有舉證的義務,即消費者要證明:
一是該產品的用戶、消費者或出現在現場的當事人;二是在正確使用該產品的情況下,損害後果發生了;三是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後果情況等。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責任:
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的損害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2)銷售者產品缺陷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2條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產品缺陷責任的形式、賠償標準和賠償的方式。一是人身傷害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二是財產損失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三是精神損害責任。關於精神損害是否可以構成產品責任的歸責條款,我國《產品質量法》未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經確立了產品缺陷造成精神損害予以賠償的製度。
上述產品缺陷責任的賠償方式,《產品質量法》第43條做了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二)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責任有如下幾個方麵。
(1)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27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27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