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票據法律製度(3)(1 / 3)

三、背書

(一)彙票轉讓與背書

除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彙票外,持票人可以將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將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應當采用背書轉讓方式。以背書轉讓的彙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二)背書的形式

背書為要式行為,必須滿足《票據法》的規定才能成立。背書應注意以下事項:

1.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簽章

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簽章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彙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彙票到期日前背書。

3.關於禁止背書的記載

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背書行為的一項任意記載事項。背書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不得記載的內容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彙票上的效力。將彙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彙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5.背書時粘單的使用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彙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否則該粘單記載的內容無效。

(三)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彙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彙票的被背書人在彙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以背書轉讓的彙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彙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彙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彙票權利。

對於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彙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問題。

(四)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均屬非轉讓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又稱委任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而是一種以背書形式進行的委托,背書人是委托人,被背書人是受托人。委托關係形成後,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

2.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又稱設質背書、質權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提供質押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做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後,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並從票據金額中按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清償。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五)法定禁止背書

彙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彙票責任。

四、承兌

(一)承兌的概念及特征

承兌是指彙票付款人承諾在彙票到期日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具有以下特征:

承兌是附屬票據行為;

承兌是承諾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是彙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承兌是要式法律行為。

(二)承兌的程序

承兌的程序包括提示承兌、承兌或拒絕承兌以及彙票交還三個過程。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彙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彙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或拒絕承兌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彙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彙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應製成拒絕承兌證書並交持票人。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彙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彙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彙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付款人承兌彙票的,應當在彙票正麵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承兌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彙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彙票第三日為承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