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0章 知識產權法(2)(1 / 3)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著作權的限製

著作權的限製主要是限製著作權人專有權利,平衡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進公益。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依法無需權利人許可和支付報酬的作品使用製度。具體情形包括:(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媒體為報道時事新聞而不可避免的再現或引用,刊登或播放其它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公眾集會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4)為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5)圖書館、紀念館、美術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6)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7)對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攝影、錄像;(8)將“中國公民”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9)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

2.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是依法無需權利人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的作品使用製度。具體情形包括:(1)為實施九年製義務教育而編寫教科書;(2)作品在報刊上刊登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4)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

六、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一)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作品使用人以一定方式在一定期間、一定範圍使用其作品的行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3)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辦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著作權的轉讓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的行為。著作權轉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作品的名稱;(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3)轉讓價金;(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七、鄰接權

鄰接權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即作品的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鄰接權主要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報刊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八、著作權的保護

(一)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著作權作品進行使用以及其它以非法手段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擅自發表他人作品;(2)侵占他人作品;(3)強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擅自使用他人作品;(7)拒付報酬;(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9)侵犯專有出版和版式設計權;(10)侵犯鄰接權;(11)其他侵權行為。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