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內容(1 / 2)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這項多邊貿易條約由序言和四個部分組成,其中第四部分是1965年增寫進去的。總協定共38條。

序言集中闡明總協定的目的和實現目的的基本要求。締約國各國認為,在處理這些國家的經濟和貿易事務方麵,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必須作出互惠互利的安排,以便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

總協定第一部分,共2條11款,第1條“一般最惠國待遇”共4款,第2條“減讓表”共7款。主要規定參加國之間在關稅和貿易方麵相互提供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以及關稅減免事項。

總協定第二部分,從總協定第3條到第23條,共21條,是總協定中內容最多,文字量最大的部分。其中有:“國內稅與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有關電影片的特殊規定”、“過境自由”、“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海關估價”、“規費和輸出人手續”、“原產國標記”、“貿易條例”、“為保障國際收支而實施的限製”、“非歧視地實施數量限製”、“非歧視原則的例外”、“外彙安排”、“補貼”、“國有貿易企業”、“政府對外經濟發展的援助”、“對某種產品的進口的緊急措施”、“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協商”、“利益的喪失或損失”。

總協定第二部分規定取消進口數量限製、津貼等各種貿易障礙,以及適應無差別待遇原則。按照這一部分的協一議精神,各締約國應取消進出口數量限額;不能因對出口貨物補貼而損害他國利益;國有企業在進出口貿易中不能在價格等方麵歧視他國;在總協定同意的條件下,不發達國家可以不受總協定某些條款的限製,采取某些保護措施;在某種商品大量進口使某一締約國的同樣產品遭到重大損害時,該締約國可采取緊急措施。

總協定第三部分,從第24條到第35條,共12條。其中有:“適用的領土範圍、邊境貿易、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締約國的聯合行動”、“本協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記”、“減讓的停止或撤銷”、“減讓表的修改”、“關稅談判”、“本協定與哈瓦那憲章的關係”、“本協定的修正”、“本協定的退出”、“締約國”、“本協定的”、“附件”、“在特定的締約國之間不適應用本協定”。

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總協定的適用範圍、活動方式、參加和退出總協定的手續、工作程序等方麵的問題。

總協定第四部分,總稱《貿易與發展》,是1965年增加進去的。從第36條到第38條,共3條。其中有:“原則和目的”、“承諾的義務”、“聯合行動”。

這部分主要規定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國在貿易與經濟發展上的特殊要求和問題。如協定指出,許多發展中的締約國長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級產品的出口,因此,要盡最大可能對這些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有利和滿意的條件,在認為適當時,要擬定措施以穩定和改善這些產品在世界市場的狀況,特別是擬定一些旨在達到穩定、公平和有利價格的措施,使其世界貿易和需要有所發展,使這些國家出口的實際收入有一個不停頓和穩定的增長,為它們的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資源。協定還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采取特殊措施促進本國的貿易與發展,要求發達國家盡最大可能優先考慮減少和消除不發達國家一些出口產品的關稅和其他壁壘。同時又規定,發展中國家從發達國家取得的優惠,發達國家可以不要求同樣的回報。協定還規定,締約國全體應同發展中的締約國一起共同分析它們的發展計劃和政策,共同研究貿易和援助的關係,以便擬定具體措施,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發揮出口潛力,便利新興工業產品進人國際市場。還要通過國際性的調整各國的政策和規章,通過影響生產、運輸和銷售的技術和商業標準等方麵,為發展中締約國謀求開展貿易、發展經濟和商業標準等方麵,為發展中締約國謀求開展貿易、發展經濟的可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