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1 / 3)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其基本宗旨是促進世界公平自由貿易,推進全球的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關貿總協定其所以能夠起到世界經濟貿易組織的作用,是同它提出的比較公正合理的經濟貿易原則或規則相聯係的。從1947年10月30日關貿協定產生以來,曆經45年,由最初的23個締約國,發展到今天的105個國家和地區,而目前參加烏拉圭談判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08個。總協定最初製定的原則,不斷得到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認同,而這些原則本身也在不斷地豐富和發展,而且有一係列附則和“回合”中形成的非關稅協議作補充。關貿總協定製定的原則或規則大約是:

一、非歧視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關貿總協定提出了著名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其中第一個原則就是貿易必須在非歧視的基礎上進行。關貿總協定規定: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在實行和管理進出口關稅和費用方麵,相互實施給予相當於對任何國家的優惠待遇,沒有哪一個國家給予另一個國家給予特殊的貿易利益。同時對任何國家不能加以歧視,所有締約國各方都處於同等地位,並分享降低貿易關稅帶來的利益。關貿總協定規定:一個締約方給另一個締約方給予的關稅和非關稅的貿易條件,都自動適用於所有締約方。這就會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使雙邊的貿易協定迅速多邊化。非歧視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落後的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些國家可以較順利地享受經濟強國之間達成的最佳的貿易條件,而這些優惠條件在窮國與富國的雙邊談判中很難實現。非歧視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是關貿總協定整個規劃體係中的最基本的原則。

二、關稅保護原則

關貿總協定在消除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壁壘中起到巨大作用,然而關貿總協定並不完全地或無條件地禁止對國內工業實行保護。但是,關貿總協定要求各締約國工業保護的基本手段是關稅,而不能輕易使用其他商業手段。這條原則要求保護的程度要有最大的透明度,要對貿易的扭曲減少到最低限度,這樣的規定容易對各國的保護水平進行比較,確保各締約國貿易條件的公平。

三、禁止進口數量限製原則

關貿總協定規定:各締約國除征收關稅和其他費用外,不得以配額、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禁止締約國的產品進口。因為,用上述行政手段控製進口商品的來源和數量,不利於各國的公平交易,容易造成對一國產品的歧視性對待。關於禁止進口數量限額,關貿總協定的第11條規定的非常清楚:“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護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製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

關貿總協定並不是絕對禁止進口數量限製,它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配額、許可證等手段。例如,為穩定農產品市場,為預防貨幣儲備嚴重下降,保障其對外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可以采取限製商品進口的數量和價值。但又規定數量限製和配額不能按國別和地區分配,原則上應實行全球分配,若必須實行國別配額,則需同進出口國共同商定,防止一締約國數量限製隻針對某一個締約國的商品,而要針對所有締約國,使數量限製隻針對商品,而不針對國家。總協定還對締約國因國際收支困難而實行進口的數量限製作了專門規定,允許締約國為維持國際收支平衡而在短期內實行數量限製,但在這樣做之前,應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該國的外彙儲備水平和彙率是否過高作出判斷,締約國應以此判斷為準則對國內經濟政策進行調整。

關貿總協定對實施進口限製的特殊情況,從條件、範圍和方法都有詳細的規定,以防止一些締約國濫用進口限製的例外條款。

四、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關貿總協定雖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利用關稅和其他措施對本國工業進行保護,但它從多方麵注意限製、約束和消除不公平的貿易,以條約的形式保障開放和無扭曲的競爭。關貿總協定關於反補貼、反傾銷的規定,集中體現了這一方一針。所謂傾銷是指企業以低於國內價格和成本價格向國外出口產品,這種做法往往會對進口國的同類產品的生產造成危害關貿總協定規定進口國可用反傾銷稅來抵消對本國所造成的危害。關貿總協定第6條規定:“各締約國認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貿易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經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嚴重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關貿協定在征收反傾銷稅的數額上也做了相應的規定:“締約國為了抵消或防止傾銷,可以對傾銷的產品征收數量不超過這一產品的傾銷差額的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