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關貿總協定在世界經濟發展中的曆史作用(1)(1 / 2)

關貿總協定生效40多年來,它在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解決國際貿易爭端,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以及推動整個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上顯示了重大的作用。它在世界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它基本上發揮了總協定序言中提出的宗旨,即:提高締約國和參與方居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運用,推動商品生產的交換與發展。具體說來,關貿總協定的作用如下:

一、關貿總協定促進了戰後貿易自由化

關貿總協定簽署前世界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林立,嚴重阻礙著國際貿易和國內生產的發展。關貿總協定簽署以來,經過多輪貿易談判,使締約國的進口稅率不斷降低。第一次多邊貿易談判,使占進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第二次多邊貿易談判,使占應征進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第三次多邊貿易談判,使占應稅進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6%;第四次多邊貿易談判,使占應稅進日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15%;第五次多邊貿易談判,使占應稅進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0%;第六次多邊貿易談判,使稅率的平均水平下降35%;第七次多邊貿易談判,8年之內全部商品的關稅,平均約降低了33%。減稅的商品範圍,從工業品擴大到農產品和熱帶產品,關稅領域中,受影響的商品總額達1550億美元。1986年開始的烏拉圭談判,涉及了關稅與非關稅的更廣泛的領域,這次談判,經過近10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它已在關稅和非關稅領域消除更多的貿易壁壘,為國際經貿自由化創造更加良好的條件。

二、關貿總協定有效調節了發達締約國與發展中締約國的經濟關係

目前,參加總協定的105個締約方,其中發展中國家占2/3,關貿總協定非常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采取了許多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和貿易發展的措施。1965年召開的各國部長級大會上,關貿總協定專門為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發展問題,增加了第四部分內容,包括第36條~38條。第36條明確確定了發達締約國對發展中締約國應遵守的原則,包括為初級產品進人發達國家市場提供便利條件,提供穩定、公平和有利的價格,為某些加工品和製成品增加市場的機會。1968年在第二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上,通過了給予發展中國家“普遍優惠製”的決議,決議規定發達國家和地區,可單方麵削減和取消對發展中國家的製成品的關稅。普惠製與最惠國待遇有不同之處,它不是以互惠原則為基礎,而是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單方的減讓。1971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大會批準對發展中國家實行普遍優惠製。決定指出:允許發達國家按規定的程序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優惠的待遇,其他締約方不得享受同樣的待遇。1979年11月28日在“東京回合”上締約方全體又通過了“授權條款”,就是授權發達國家締約方無須申請解除義務,就可給予發展中國家以普惠待遇,而不受關貿總協定第1條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限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其原則的實施和發展過程中,為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經濟社會發展給予了特殊照顧,這對調節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衝突有重大作用,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和商品走向世界市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關貿總協定有效地緩和了各締約方之間的矛盾,促進了各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係的發展

關貿總協定是比較有效地解決締約國之間貿易爭端的場所。關貿總協定規定:如果締約方之間發生爭端,第一步應以雙方協商的方式謀求解決,如果協商未能解決爭端,則可直接向締約國代表理事會提出申訴,由締約國全體及其代表理事會指派專門小組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和建一議;締約國全體有權要求被指控的締約國取消其不適當的關稅和非關稅限製,並補償受損害的締約國的損失。有些貿易爭端,可請求締約國理事會從中斡旋,或可成立工作組、特別小組進行調查,爭取以友好的方式,解決雙方爭端。關貿總協定在解決締約國的爭端上取得了顯著成績,從1948年關貿總協定生效到1983年,締約國正式提出的爭端有159起,這些爭端都得到了合理的解決,這對於維護世界多邊貿易關係起了重要作用。關貿總協定在談判和解決貿易爭端方麵,采取的是開放的方式,它允許非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參加各種談判,以擴大關貿總協定解決爭端的影響力,這對解決世界範圍內的貿易爭端產生了重大影響,表明了總協定實際已是全球性的國際貿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