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WTO的職能與原則(1)(1 / 2)

WTO是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的國際經濟組織,它的運行機製和規則,在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它的基本運作原則在《馬拉喀什協議》和各類附件中有充分的反映。這裏就WTO的有關規定和基本原則作一介紹。

一、WTO的宗旨、範圍、職能、地位

1.宗旨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前言中有明確表述。一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二是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三是堅持可持續發展,充分利用世界資源,保護和維護環境;四是確保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貿易增長和經濟發展;五是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六是決心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係,實施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和其他貿易自由化談判的成果。

2.管轄範圍

世界貿易組織在關貿總協定的基礎上有著更廣泛的管轄範圍,它涉及到關貿總協定主持下形成的大部分協定和協議,主要管轄的範圍有:

(1)有關貨物貿易的雙邊協議。包括:《1994年關貿總協定》、《農業協議》、《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反傾銷協議》、《海關估價協議》、《裝船前檢驗協議》、《原產地協議》、《進口許可證協議》、《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保障措施協議》。

(2)《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附件。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知識產權協定》)。

(4)《貿易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的諒解》,即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有關協議及程序。

(5)貿易政策審議機製。即負責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法規是否與世貿組織相關協議、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相一致。

3.職能

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馬拉喀什協議》有如下4條規定:

(1)WTO應促進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運作,進一步實現各協議的目標,並對諸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和運作提供框架。

(2)WTO應為各成員處理與本協議各附件有關的多邊貿易關係的進一步談判提供場所,並為執行該談判的結果提供框架。

(3)WTO應管理實施本協議附件2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4)WTO管理實施附件3的貿易政策審議機製,WTO應與國際貨幣基金和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適當合作,更好地協調製訂全球經濟政策。

協議中確定的這四條職能通俗地表述就是WTO是執行各種多邊貿易協議的權威機關,是WTO各成員國進行談判的場所和論壇,是按照WTO的規則解決貿易爭端的仲裁機器,是審議成員國貿易政策和協調全球貿易政策的俱樂部。

4.地位

《馬拉喀什協議》第8條對WTO的地位有5條規定:

(1)WTO具有法人資格,各成員應賦予WTO享有執行其職責所需要的法律資格。

(2)WTO各成員應賦予WTO為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特權和豁免權。

(3)WTO各成員應同樣給予WTO官員和各成員代表在其獨立行使WTO有關職責時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

(4)每個WTO成員所賦予WTO及其官員的特權和豁免權,應當和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權公約》的規定一樣。

(5)WTO可以締結一個總部所在地協議。

二、WTO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在運作過程中是以多邊貿易談判中形成的若幹原則為指導的,世界貿易組織運行體係的最根本的原則是非歧視性貿易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世貿組織的各成員在進行國際貿易時,相互之間不能采取歧視性待遇,締約方相互之間必須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非歧視性貿易原則貫穿於世貿組織的各種條款中,關貿總協定關於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就充分表達了非歧視貿易原則,其他一些回合中形成的協議也有非歧視性貿易的明確規定,如《原產地協議》、《裝船前檢驗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等。在這一根本原則的指導下,世界貿易組織還形成了若幹重要原則,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