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WTO的爭端解決機製(2)(1 / 3)

專家組應由資深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員組成,包括曾經在專家組工作過或處理過案例的人員,或某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代表,或關貿總協定某個締約方的代表,或在秘書處任過職的人,或講授、出版過國際貿易法或政策的專家,或任過某個成員國的高級貿易政策官員的人。世貿組織秘書處有一份表明具有資格人員的一覽表,可從該表中選出合適的專家組成人員。專家組規定一般由3名專家組成,特殊情況下,各爭端當事方同意有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應以個人身份而不以政府的代表或某個組織的代表提供服務。

(2)專家組的職能

《諒解》第11條規定了專家組職能:專家組的職能是幫助DSB履行本諒解書及各有關協議所賦予它的責任。因此,專家組應就其所麵對的事項進行調查,並作出客觀的評價,以有助於爭端解決機構製定各項建議和作出各項裁決。各專家組應經常同爭端各當事方進行磋商,給他們以足夠機會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

3.常設上訴機構

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建立了常設上訴機構。常設上訴機構由7人組成,每一任期為4年,可連任一次。7名成員應在世貿組織中有廣泛代表性,其遴選程序是:各成員方代表團提名,在提名的基礎上,由世貿組織總幹事、爭端解決機構主席、總理事會主席及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主席聯合提出名單,爭端解決機構正式任命。常設上訴機構的成員必須是在法律和國際貿易領域中公認的權威,並對各有關協議具有專業知識。這些成員不隸屬於任何國家和政府。

上訴機構的辦事規則是:

(1)上訴機構應臨時接到通知、任何時間的立即提供服務;

(2)任何案件的上訴應由該機構7名成員中的3名同時受理;

(3)上訴機構成員不參與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產生利益衝突的爭端;

(4)隻受理爭端的當事方對專家組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在案件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該機構提出書麵意見,該機構將給予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5)上訴應限於專家組報告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該專家組所作的法律解釋;

(6)上訴機構應在總幹事和爭端解決機構主席磋商的基礎上製定其工作程序;

(7)上訴機構的工作程序應當保密;

(8)上訴機構報告中,由各成員發表的意見不署名;

(9)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和推翻專家組的法律認定和結論。

四、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原則

世貿組織在關貿總協定解決爭端的實踐中,形成了重要原則,世貿組織的《諒解》中重申了這些原則。大體有:

1.磋商、調解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在建立協議中要求,各成員方對於發生在他們之間的爭端采取友好協商的態度,在爭端解決的《諒解》中,要求每個成員保證,對另一個成員提出的在其境內所采取的影響有關措施實施的問題,給予同情的考慮,並就此提供充分磋商的機會。世貿組織總幹事作為該組織最高行政長官,經常為貿易爭端而斡旋,協助各爭端雙方及時解決爭端。爭端解決的各個階段,都為磋商、調解、平息貿易爭端給予充足機會。事實上許多國際貿易的投訴案件均為磋商、調解所解決,不完全由上訴機構以裁定形式解決。

2.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

世貿組織的成員都享受相同的權利,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在貿易利益上是權利和義務平衡,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平衡,因為有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和特殊情況的例外安排,但其基本精神和準則是保障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各成員國之間的雙邊貿易效應是“雙贏”而不是“單贏”。當一方成員認為受到另一力一措施的損害時,世貿組織則及時調解,使其權利和義務達到平衡。在處理爭端中,無論是撤除某些措施的建議,還是提出有關補救措施或中止有關減讓及其他義務,都力求各方達到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諒解》明確規定,各項建議和裁決不得增和減少各有關協議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它不會懲罰或偏袒某一當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