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WTO關於規貨物貿易的協議與規則(1)(2 / 3)

6.WTO關於動植物衛生檢疫的規定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是有關進出口貿易中對食品和動植物的衛生規章,協議承認政府有權采取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同時規定所有的措施必須以科學為基礎,應該僅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內實施,而且不應該在情況和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員之間實行武斷和不正當的歧視。

協議要求各成員國將其相關檢疫措施建立在現在的相應國際標準、指導方針和建議的基礎上。但是,如果有科學的理由或經適當風險評估而符合要求的,各成員國可以保持或引人導致更高標準的措施。

如果出口國向進口國證明他的標準已經達到進口國相應的健康保護水平,則協議的各成員國有義務接受其他國家的同等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標準。協議包括有關控製、檢查和批準手續的條款。協議要求,對於新的或變更了的動植物檢疫規章,各成員國政府必須事先通知,並建立一個全國谘詢點以提供信息。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委員會還提供了一個講壇,以監督承諾的執行,並對貿易有潛在影響的事務進行磋商和討論該委員會同時保持和其他有關組織的聯係,並監督國際協調的進程。

二、關於農業回歸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原來關貿總協定是適應於農產品國際貿易的,但後來由於一些成員國采取進口配額和出口補貼的措施進行國內農業的保護,國際農產品貿易的規則被高度扭曲。

農產品國際貿易規則被扭曲,同關貿總協定對農產品貿易方麵的某些放縱規定有關。例如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規定中,允許一些成員國為穩定國內價格或某些初級產品生產者的收入,使出口農產品的價格低於國內價格,不能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於是各締約方利用這一例外規定就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列入“初級產品”,為穩定農民收入和農產品價格而以合法形式實行補貼,進口國又不能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另外,還對農漁產品實施進口限製有例外規定,允許一些成員國為穩定農漁產品市場,保障農漁產品的生產和價格穩定而實行進口限製。關貿總協定關於限製出口補貼的規定,對農產品隻是“力求避免”補貼,而不是硬性限製,因而基本上沒有約束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補貼現象。關貿總協定還有一些所謂“免債條款”,允許一些國家為實施國內農業計劃對農產品進行數量限製。可見,關貿總協定實際上給農產品國際貿易采取保護主義的政策措施開了許多口子。

為促進農產品國際貿易自由化,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一開始,就將農產品確定為本次談判的中心議題。1993年12月15日談判各方終於簽訂了“烏拉圭回合”《農產品協議》。

《農產品協議》的基本原則和方針是:建立一個公平和市場主導的農產品貿易體製,貿易體製改革的長期目標是從根本上逐步實現減少現存的農業補貼和保護,以糾正和防止世界農產品市場存在的種種限製和扭曲現象。協議還要求在市場準入承諾中,發達國家要考慮發展中國家農產品的進人條件和機會。

《農產品協議》文本由13個部分組成,即:術語定義和產品範圍,減讓與承諾一體化,市場準入減讓,特別保障規定,國內支持承諾,國內支持的一般紀律,出口競爭義務,出口補貼削減義務,防止規避出口補貼削減義務,合並產品,出口禁止和限製紀律,正當限製,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最不發達國家與糧食進口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委員會,對執行削減承諾的評審,協商與爭端解決,改革進程的繼續,最後條款。此外還有5個附件:附件1規定了協議所涉及的農產品範圍,附件2規定了可免除減讓承諾的國內支持措施,附件3規定了國內綜合支持量的計算,附件4規定了國內綜合支持量的計算方法,附件5明確了第4條第2款的特殊待遇。

世貿組織農產品協議的主要內容:

1.市場準入條款

《農產品協議》要求各方盡力排除非關稅措施的幹擾,並通過將非關稅壁壘關稅化,禁止使用新關稅壁壘。各方達成了增加農產品市場準人機會的協議。具體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