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WTO關於規貨物貿易的協議與規則(1)(1 / 3)

世界貿易組織除對關稅減讓製定出了許多重要規定和規則外,還對貨物貿易中的非關稅措施予以了規範,以防止一些國家利用非關稅壁壘對成員國形成歧視待遇和不公平競爭。同時,世貿組織還對過去允許一些國家對農產品貿易實行配額和補貼予以新的規範,使農產品貿易回歸貿易自由化主流,為消除過去的《多種纖維協議》的影響,對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作出了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規定。這些都屬於有關貨物貿易的新規定。

一、關於規範非關稅措施的協議

WTO在“烏拉圭回合”的基礎上製定了許多規範非關稅壁壘、管理非關稅措施的協議,主要有:

1.關於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

為了消除一些國家利用技術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檢驗、認證程序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世貿組織製定了《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

該協議承認,各國為了本國人民、動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為了保護環境和滿足消費者的某些利益,可采取技術性保護措施,但是,各國采取的措施應符合國際標準。協議要求,為確定產品和國家標準是否合格,評定程序應該公正和公平,特別是在國產貨物和相應的進口貨物之間更應如此。協議鼓勵相互承認合格評定結果,就是出口國政府如果確認某種產品與某一技術標準相符合,進口國政府通常應該承認這個結論。為了保證全世界出口商能得到關於技術壁壘的全部信息,協議要求所有WTO的成員國建立國家谘詢點。

2.關於公開透明的進口許可證程序

WTD所製定的《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要求成員國的進口許可製度應是透明的、可預見的。協議要求各方公開足夠的信息,使貿易商了解授予許可證的根據。

該協議強調進口許可程序的非歧視性,盡量減少行政管理措施的隨意性。要求各成員做到:

(1)中性實施並公平管理進口許可程序;

(2)提前公布為符合許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規章和資料,並要求將有關副本提交世貿組織秘書處;

(3)簡化許可申請表格和程序,行政管理機關不得超過三個;

(4)許可證持有者應該與非許可證產品的進口者一樣擁有獲得必要外彙的機會。

該協議對自動許可程序和非自動許可程序有明確規定。自動許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準簽發的進口許可製度。協議製定了標準,符合標準的自動許可程序被認為不具有貿易限製效果,而且自動許可的批準時間不得超過10天。非自動程序要對進口商造成的行政負擔隻限於管理其適應的措施所絕對必要的程度,並且這些程序對進口造成的限製和扭曲,不得超過預計這些措施本身將產生的限製和扭曲。

3.關於海關估價的規範化規則

WTO製定了《海關估價協議》。多年來,貨物貿易因海關估價形成了對一些貿易商的歧視性待遇,《海關估價協議》為便於進行貨物貿易而製定的公平、統一、中性的製度,它禁止使用武斷和虛假的海關估價。

該協議提供了一套估價規則,確定了六種估價的辦法,即:貨物本身的成交價格;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同類貨物的成交價格;扣除法價格,即進口方國內銷售價格扣除有關的國內費用後的價格;推算法價格,即產品的成本、有關費用、合理利潤等加總後得出的價格;符合規定的其他辦法。

4.關於裝船前檢驗的規則

WTO製定了《裝船前檢驗協議》裝船前檢驗就是雇傭獨立的專業公司來檢驗海外訂購貨物的裝載情況,主要是檢驗價格、數量和質量。使用裝船前檢驗的政府的義務包括非歧視、透明度、保護商業秘密、避免不合理的拖延、采用具體的方釗一進行價格審核、避免各裝船前價格檢驗的衝突出口成員國對於裝船前檢驗使用者的義務,包括在實施國內法律和規章時的非歧視原則,要很快公開這些法律和規章,並提供所需要的技術援助。

協議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審議程序,由一個代表裝船前檢驗機構的組織和一個代表出口商的組織共同管理,以便解決出口商與裝船前檢驗機構的爭議。

5.WTO原產地規則的協議

原產地規則是指任何成員國為確定貨物原產國而實行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決定。

原產地規則可以從許多方麵影響商業活動,例如,貿易配額、關稅優惠與反傾銷、反補貼的實施。世貿組織的《原產地規則協議》,要求世貿組織成員保證它們的原產地規則必須是透明的,並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限製、扭曲和幹擾。它們必須一貫、統一、公平、合理地加以管理。並且原產地證明必須建立在肯定的標準上,也就是表明哪些應該授予原產地證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授予原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