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WTO的貿易政策審議機製(1 / 2)

由於許多國家的政策缺乏透明度而又多變,容易形成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也給外國公司及個人的貿易活動增加了障礙甚至恐懼感。因此,世貿組織成員國很早就要求實現各成員國貿易政策的透明化和公開、公正。世貿組織采取兩種辦法來達到各成員國貿易政策的透明度。一是要求各成員國政府對其政策公布和通知,使世貿組織和成員了解其政策、法規和具體措施;另一種辦法是世貿組織直接對個別成員國的政策進行定期審議。對成員國貿易政策的審議在世貿組織成立前就已開始。貿易政策審議協議是“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在1988年12月部長級大會上,參加方一致同意審議,1989年對個別國家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就政策審議機製而言,起初,在關貿總協定下隻審議貨物貿易,1995年世貿組織正式創建後,審議的範圍由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領域。

一、貿易政策審議的目標

貿易政策審議的目標是,通過經常性和係統的審議與監督,增強世貿組織成員國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使各成員國的商務人員對各國貿易政策、措施有所了解和理解,提高對某些問題公開的和政府間的辯論質量,更好地評估各國貿易政策對多邊貿易體製的積極或消極影響,借此審議鼓勵各成員國政府更加嚴格地遵守世貿組織的規則和紀律,履行其義務並享受其權利。

在實踐貿易政策審議目標時,應當明確,這種審議機製不作為各成員履行各協議具體義務、爭端解決程序或對成員強加新的政策性承諾的依據,各國的具體措施與世貿組織協議、條款的可比性不受審議,由各成員自行檢查。貿易政策審議不是對一國貿易政策、法規的審查,更不是幹預一國的主權,它僅僅是世貿組織規則下按其成員國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及在實施中的具體做法與世貿組織規則進行比較。

貿易政策審議機製指出,審議機製中進行的評估,在相關限度內,既以有關成員的外部環境為背景,也以其廣泛的經濟和發展需要、政策和目標為背景。然而,審議機製的作用是審查一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對多邊貿易體製的影響。

二、貿易政策審議程序

1.設立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稱TPRB),實施貿易政策審議。總理事會承擔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工作。在審議結束後公布國別報告和秘書處準備的報告以及討論記錄。

2.所有世貿組織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都要受到定期審議,對成員的審議頻率由其在世界貿易中所占份額體現的影響來決定。貿易額最大的四方2年審議1次,目前是歐盟、美國、日本、加拿大,緊接著是按次排列的其他16個成員國,每4年審議一次,其餘成員國每6年審議一次,最不發達國家審議的間隔時間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