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WTO關於規貨物貿易的協議與規則(2)(1 / 3)

協議為各國政府向國內生產者提供的國內支持總量製定了最高上限。協議要求發達國家在1986年~1988年基期年份國內支持的平均水平上,在6年內削減補貼的20%,發展中國家在10年內削減補貼總量的13.33%。計算總量支持的概念是“綜合支持量”,其計算的基礎是,單個產品的平均國外參考價格與其國內實施的政府管理價格之差乘以生產數量。此外,還要將不按產品劃分的國內補貼量添加到按逐個產品計算的總量支持中去,屬於綠色補貼的內容不列入總量支持中。

3.關於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條款

農產品貿易中,各成員國出於保護居民、動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的需要,往往采取某些限製農產品進口的措施。但近幾年來,這類措施出現了濫用,形成了貿易壁壘。對此,農業協議特作如下規定:

(1)不得以環境保護或動植物衛生為理由變相限製農產品進口。

(2)對進口農產品的衛生檢疫措施必須以科學證據(國際標準和準則)為基礎,但科學證據不充分時,成員方可根據已有的有關信息,采取臨時衛生措施。

(3)所有這類進口的限製措施都必須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實施。

三、關於紡織品與服裝回歸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關貿總協定第五輪回合開始,由於來自紡織品和服裝保護的壓力,發達國家提出,發展中國家低成本的紡織品和服裝造成了發達國家國內市場競爭的混亂,要求對棉紡織品采取短期限製,作出了“棉紡織品短期安排”的協議,對棉紡織品進口實行限製,後來又演變成長期安排。而到第六輪回合時,紡織品的進口國又把限製的範圍擴大到羊毛、人造纖維領域。1972年紡織品進口國和出口國經過談判達成了《多種纖維協議》,其後受限製的範圍越來越多,對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出口造成了重大障礙。針對紡織品領域發達國家的保護主義,在發展中國家的強烈要求下,1982年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決定優先研究國際紡織品實現貿易自由化問題。1984年關貿總協定成立了紡織品工作組,開展紡織品貿易談判。在第八輪“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終於簽署了《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這一協議為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提出了新的競爭規則。

1.紡織品與服裝貿易的基本原則

該協議要求在強化關貿總協定規則和紀律的基礎上,以《多種纖維協議》為基礎,將紡織品與服裝分階段地逐步納入關貿總協定的體係中。並要求在逐步自由化的過程中,應該對與出口紡織品有特殊利益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最不發達國家在紡織品貿易方麵的利益予以特殊考慮。

2.紡織品與服裝10年貿易自由化方案

該協議確定,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將以10年時間分四個階段,逐步取消《多種纖維協議》項下的數量限製。具體時間為1995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分四個階段取消數量限製。前三個階段中每一階段取消配額限製的產品應包括毛條、紗線、機織物、紡製品、服裝這幾類中的每一類,第四階段取消餘下來的所有產品的配額限製。

在取消數量限製的同時,協議還要求每一個發達國家成員對過渡時期內仍受限製的產品的進口配額每年應相應增加。在1995年~1997年,以1992年生效的《多種纖維協議》中規定的配額為基數,配額的年增長不得低於16%;在1998年~2001年,年增長應比第一階段高25%;在2002年~2005年內,以上一階段配額增長後為基數,配額的年增長率不低於27%。對世貿組織成員在非《多種纖維協議》下的限製性措施,於2005年前應逐步取消。

3.對協議執行的監督

各成員國同意為了防止由於轉運、改道而規避對該協議的執行、謊報原產地或原產國、偽造正式文件和其他規避或違紀行為的發生,應製定必要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加以管理。同時,為了使之與國內法規相一致,各方應予以充分合作。一旦發生規避行為,有關成員可進行磋商,如達不成協議,則可提交世貿組織紡織品局調解。經過調查,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規避行為發生,進口方可拒絕貨物進口,或在貨物已進口的情況下,按真實情況調整限製水平。

4.過渡期保障機製

限製減少和進口數量的增加可能對進口方市場帶來衝擊,為此,協議規定了過渡期的保障措施。根據規定,當某種產品確實已進人一國境內,且增加的數量已造成對該國工業生產的嚴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時,可采取過渡期保護措施。嚴重損害的是指數量增加所致,而不是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者的偏好等因素造成。判斷嚴重損害或威脅不是靠單一指標,而是從該工業部門的產量、生產率、生產能力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水平、就業、國內價格、利潤及投資等綜合指標來判斷。協議規定,提出采取保障行動的一方應與受該行動影響的另一方或各方協商達成諒解,可在60天協商期後30天內的進口之日或出口之日實施限製,並同時將此事通知紡織品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