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曆史的原因,香港和澳門均先於祖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台灣也於1990年l月以“台澎金馬”關稅區的名義申請加入GATT(現轉入加入WTO),中國在不久的將來加入WTO後,台灣也將以中國單獨的關稅區成為WTO的成員。這樣,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同時成為WTO的成員,出現了一國四席的局麵。中國加入WTO後,由於中國是對香港、澳門外交事務負責的主權國家,將能更好地協調中國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活動,有利於港澳地區經濟的繁榮穩定。同時,中國加入WTO也將對台灣經濟產生影響,給兩岸未來的經濟關係帶來新的機遇。
一、香港與世界貿易組織
香港早在1948年便同所有由英國負責外交關係的領地一起成為適用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地區,在英國的代表下,以從屬地位參加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一切活動。從法律上講,香港並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締約方,其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需由英國作為締約方來行使。在英國駐日內瓦GATT總部的代表團中,設立了香港辦事處,工作人員由香港政府指派,辦事處受雙重領導,法律上和經濟貿易事務上同時受英國和香港政府的領導。在GATT召開會議時,香港代表的席位不掛牌,而是排在英國代表的後麵。後來,隨著香港經濟和貿易的快速發展,英國政府逐漸授予或承認香港處理對外貿易的自主權,在英國代表團的香港代表,可在關貿總協定的會議及各委員會中代表香港的利益單獨發言。到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之後,香港更具有發言的自主權。但是英國依然保持對香港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負責,香港仍然隻能通過英國代表來代表香港發言。
在GATT中,香港除參加締約方年會與總協定理事會外,還參加了與香港貿易利益息息相關的各委員會的工作,包括有多邊貿易談判規則的6個專門委員會:海關估價、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政府采購、進出口許可證和對外貿易的技術壁壘和處理諸如保障、服務行業、偽造商品和數量限製以及其他非關稅措施等問題的其他委員會。在多邊談判中,香港可以提出不同於英國政府的意見。因而,事實上香港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自主地區,已經被CATT所有締約方所接受。
1984年12月19日,中國政府和英國政府發表了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聲明確認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歸祖國,並授權香港回歸後繼續保持其自由港及單獨關稅區地位,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各種國際組織。
由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重要作用,如何解決香港在GATT中的地位成為中英政府談判的一個重要議題。1985年7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成立,首批討論的議題之一就是如何具體落實這個問題。當時,按照GATT的法律程序,香港回歸後繼續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繼續援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6條第5款(a)項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負責香港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政府作出聲明,使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繼續適用於香港,香港作為一個單獨關稅區在中央政府名義下參加GATT,以中國(香港)的名稱代替英國(香港)。這種方式必須是在中國首先“複關”的前提下實行,如中國在1997年之前未“複關”,那麼香港就難以確定其在GATT的地位。從另一個方麵來講,倘若中國在1997年“複關”成功,其他締約國難免會用中國內地的貿易規章向香港討價還價,或相反以香港的規章向中國要價,這不僅給香港在GATT中的活動帶來不便,而且還會增加中國“複關”談判的難度。
第二種方式是由中國政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重新加入。根據GATT第33條規定:“不屬於本協定締約國的政府或代表某個在對外貿易關係和本協定的其他事務的處理方麵享有完全自主權的單獨關稅領土的政府與締約國全體所議定的條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這一領土加入本協定。締約方全體按本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由2/3多數通過。”因而,采取這種方式的難度是相當大的。
第三種方式是根據GATT第26條規定“原由某締約國發表接受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務方麵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權,這一領土經負責的締約國發表聲明證實上述事實後,應視為本協定的締約方。”這樣,在1997年前由負責香港國際責任的英國作出聲明,證實香港在處理對外經濟貿易關係和GATT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麵擁有完全自主權,從而可以被視為一個締約方。與此同時,由中國政府發表聲明,保證由199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符合GATT第26條第5款(c)項關於關稅區被視為締約方的要求,因而可以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繼續被視為該協定的一個締約方。在中英撮合小組第三次會議上,雙方就香港如何參加GATT的方式和步驟取得了一致意見,決定采用這一種方式,並同意采取具體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