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中國參加世貿組織有關協議的狀況(2)(1 / 2)

三、中國參加《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狀況

1.協議概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全稱為《與貿易有關的包括冒牌貨在內的知識產權協議》。它是1991年12月18日在“烏拉卡回合”中達成的一項關於全麵知識產權保護的多邊規則,其目的在於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障礙。《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授權本意隻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的保護,但後來在發達國家的壓力下,發展中國家也同意談判一項全麵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知識產權協議包括序言和7個部分,共16個條款。第一部分為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第二部分為知識產權使用範圍標準;第三部分為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為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及有關程序;第五部分涉及防止和解決爭端;第六部分為過渡安排;第七部分為機構設置安排。其中核心是第三部分,它包括版權、商權、地域標記問題、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商業秘密保護、關於控製反競爭行為等內容。

該協議是發展中國家為換取一個較為開放的多邊貿易製度,獲得多邊安全保障所作出的重大讓步。但就世界範圍而言,協議的生效可能會鼓勵發明創造,並為技術的有償轉讓創造一個更為有秩序的環境。

2.中國參加該協議狀況:中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重視有關保護知識產權方麵的立法,在國際方麵,中國參加了《巴黎公約》;1989年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的首批簽字國之一;1989年7月成為《商標注冊馬德裏協定》正式成員國;1992年10月成為國際《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正式成員國。1992年中美簽署了《保護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國承諾保護美國的發明和版權產品;1994年1月中國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正式成員國;1994年中國簽署了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和冒牌貨問題協議》在內的烏拉圭回合最後文本;年6月,中美簽署了《知識產權協議》。中國政府發布命令,規定各級政府必須使用合法的電腦軟件,隻能在獲得授權之後方可使用電腦軟件技術。美國貿易代表舍夫斯基稱讚:“在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方麵,這是一個裏程碑似的行動。”鑒於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日臻完善,無須作重大調整即可符合“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

四、中國參加《有關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的狀況

1.協議概述:《民航設備貿易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因政府支持和幹預所產生的對民航設備貿易的不利影響,實現貿易自由化和公平競爭,包括取消關稅和盡最大可能減少或消除貿易限製性、破壞性影響。經過“東京回合”的磋商談判,於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訂立了《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於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現共有21個簽字方。

本協議共有9條31款。協議取消除軍用飛機以外所有航空器、該協議適用的所有其他產品-民用航空器引擎及其零部件、民用航空器部件和組件、飛行模擬器及其零件和部件的進口關稅。它包含的紀律涉及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購、減少購買以及政府對民用航空器部門的財政支持。協一議規定:購買者應根據商業技術因素自由選擇供應者,各簽約國不得要求航空公司、航空器製造商或從事民用航空器購買的其他實體,並對它們施加不合理的壓力,從對任一簽約國供應者造成歧視的任何特定來源采購民用航空器;屬於本協議產品的購買隻能在競爭性價格、質量和交貨條件的基礎上進行;各簽約國如果同意向某一簽約國的供應者造成歧視的任何特定來源出售或從該來源購買民用航空器,要避免附有引誘性條件;各簽約國不得用與總協定適用規定相抵的方式,來限製民用航空器的進出口;設立一個由各簽約國代表組成的“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負責監督、審查、磋商和解決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