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7章 銀行保險業“入世”應策(2)(1 / 2)

4.稽核製度有待改進,金融監管難度較大

就我國銀行自身的稽核而言,目前,商業銀行的稽核部門隻是各分支機構的內屬部門,受同級行政負責人管理,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後監管,這種稽核與被稽核對象同處一體的製度安排使得稽核部門在重大問題,尤其是涉及到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問題上缺乏發言權,致使問題不能及時、充分、真實地反映出來,錯過了化解風險的良機,稽核監管效率不高。就外資銀行的監管而言,在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有的多存少貸,將其在境內吸收的外彙資金調往境外套彙和套利,有的轉移利潤,逃避我國稅收,有的違規經營,少交存款準備金,這不僅導致國有銀行進一步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而且也造成國內金融秩序的混亂。

同時,由於我國金融業相對而言發展滯後,對國外新辟的金融業務、先進的金融手段、國際通行的金融法規不熟悉,缺乏監管法規和經驗,因此“入世”後,對外資機構帶來的負麵影響可能反映不力。比如,外資銀行進人後,除可能通過從事相關業務,將金融風險轉嫁給我國外,還可能從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來抵製我國貨幣政策的效果,從而弱化貨幣政策的效應,使我國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加大。此外,中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分日益複雜,給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督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以上對外資銀行與保險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行為的監管不力,一定程度上將加大我國金融體係的風險。

5.人才和客戶的競爭將十分激烈

據估算,一個同等級別的銀行管理人員,在外資銀行享受的薪水為國內銀行的10倍。近年來,僅中國銀行總行每年就有數十人到外資銀行工作。外資銀行保險機構全方位進入後,管理人員的本土化使其對人才的吸納量將迅速擴大,其優厚的薪金待遇、靈活的分配機製、公平的用人方式、眾多的海外培訓機會很可能挖走一大批我國銀行保險業的經營管理人才和業務骨幹,相應地帶走一批重要的客戶,造成市場份額的下降。

6.金融立法不完備

根據WTO的條款,國內原有立法處於優先地位,應受到尊重,即使有不符合協議規定的地方,也允許有個轉換的過程,但如果這方麵的立法處於空白狀態,則要以WTO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目前我國金融立法尚不完備,一旦“入世”,就會使我國銀行業失去緩衝競爭和適應競爭的機會。

三、銀行保險業的“入世”應策

銀行保險業的規範與發展涉及到我國的金融秩序的穩定、企業發展的前景,我們必須要重視研究WTO有關服務貿易,特別是金融服務貿易的談判成果和協議,構思我國對外開放銀行保險業的策略,並使我們的策略和措施符合國際規範,促進銀行保險業的良好發展。針對銀行保險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方麵的措施:

1.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市場經濟體製下的現代企業運作模式

政府要改變過去指令性計劃的行政命令方式,主要從製定產業政策、加強宏觀調控、完善金融法規等方麵為金融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逐步減少對銀行業的直接管製,不再剝離其經營自主權或直接幹預其具體業務活動。銀行與保險機構要在政府轉變職能的條件下,進一步融入競爭主體參與、競爭規則公正、競爭過程透明的市場經濟體製,建立適應國際競爭需要的經營機製,形成層次合理、決策科學、反應靈敏、高集約程度的經營管理體製,實現經營集約化、管理科學化、資產多元化、風險分散化,優化人力、資金、網點配置,以企業經濟效益為中心,以保證資金的安全J性為首要原則,盡力規避風險,提高資金的盈利率和企業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