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起源與發展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企業所得稅製度
中國所得稅製度創建始於20世紀之初。清末宣統年間(大約為1910年),曾起草過《所得稅章程》,包括對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征稅的內容,但因社會經濟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含,國民政府製定了《所得稅條例》,並於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會動亂,企業生產經營不穩定等原因,在此後二十多年間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國民政府公布《所得稅暫行條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實質性的開征所得稅。
1943年,國民政府公布《所得稅法》,進一步提高了所得稅的法律地位,並成為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國成立至改革幵放前的企業所得稅製度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設置14個稅種,其中涉及對所得征稅的有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稅和薪金報酬所得稅等三種稅收。
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主要征稅對象是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應稅所得。國營企業因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參與經營和管理,其財務核算製度也與一般企業差異較大,所以國營企業實行利潤上繳製度,而不繳納所得稅。這種製度的設計適應了當時中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製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國進行了兩次重大的稅製改革,其核心是簡化稅製,其中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主要還是對集體企業征收,國營企業隻征一道工商業稅,不征所得稅。在這個階段,各項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達50%左右,但國營企業上繳的利潤仍是國家財政收人的主要來源之一。在稅收收入中,國內銷售環節征收的貨物稅和勞務稅是主體稅收,占稅收總額的比例在70%以上,工商企業上繳的所得稅收人占稅收總額的比重較小。
三改革開放後的企業所得稅製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製建設進人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稅收收人逐步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稅收成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
(一)1978年至1982年的企業所得稅製度
改革開放以後,為適應引進國外資金、技術人才,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稅製改革工作在“七五”計劃期間逐步推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並公布實施,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30%,另按應納所得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0%至40%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另按應納稅的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上述改革標誌著與中國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所得稅製度改革開始起步。
(二)1983年至1990年的企業所得稅製度
作為企業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建國後實行了三十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製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製度。
1984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大中型企業實行55%的比例稅率,國營企業調節稅的稅率由財稅部門根據企業盈利狀況商企業主管部門核定;小型企業等適用10%至55%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
1985年4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納稅人為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其他行業的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實行10%至55%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原來對集體企業征收的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同時停止執行。
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納稅人為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和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稅率為35%。
國營企業“利改稅”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所得稅製度的出台,重新確定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稅收收入迅速增長,稅收占財政收人和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大幅上升,稅收的財政職能和經濟杠杆作用都得到了較好的發揮,使我國的企業所得稅製度建設進人健康發展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