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91年至今的企業所得稅製度

為適應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新形勢,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支持國有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按照統一稅法、簡化稅製、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國家分別統一了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內資企業所得稅。

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並,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進行整合,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標誌著中國的所得稅製度改革向著法製化、科學化和規範化的方向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1994年國家又進行了分稅製改革。其中企業所得稅製度改革,除規定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商業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企業級次決定收入級次,即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於中央收入,繳人中央金庫;省(市)級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於省(市)級收人,繳入省(市)級金庫;縣級以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於縣級收入,繳人縣級金庫;股份製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各級次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別屬於各級次收人,繳人各所屬級次。

2002年,國家對企業所得稅收人又實行了分享改革,規定鐵路運輸(包括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人)為中央收人,上繳中央財政。其他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具體比例為:2002年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至今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四兩法合並前企業所得稅製度的基本情況

企業所得稅改革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套稅製,在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麵都存在一定差異。

(一)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適用於內資企業,納稅人為中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和其他組織。征稅對象為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納稅人每個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以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工資性支出、公益性捐贈、廣告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工會經費等方麵實行限額內或標準內稅前扣除。法定的基準稅率為3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以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企業分別適用18%和27%的照顧性稅率。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適用於外資企業,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稅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納稅人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以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基本上實行成本費用稅前據實扣除的辦法。企業所得稅實行30%的比例稅率,另按應納稅所得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稅,綜合稅率亦為33%。為加大吸引外商投資的政策力度,國家實施了一係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投資港口碼頭和能源類的外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實行15%、24%低稅率優惠政策。

(第二節)企業所得稅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