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保證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順利進行,做好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銜接工作,現就2007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彙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彙率變動導致的計人當期損益的彙率差額部分,相當於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曆史成本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關於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一)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後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後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所得稅法解析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精神,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

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四、關於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一)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2.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其出售轉讓價格低於賬麵價值的差額。

3.金融企業因內部人員操作不當、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經法院裁決後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