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去地方稅局代開發票,交納營業稅金;如果向自然人借款,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憑完稅憑證和發票在所得稅前扣除。
[參考政策]
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
四、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參見附件2《借款合同》。
9.讚助費
企業的讚助費不可以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10.地下車庫的問題
[風險分析]
企業的車庫存在兩種情況:一是使用地下人防工程;二是住宅樓地下車庫。
銷售車庫企業收款開具了收款收據。
使用人防工程或者地下室改建的車庫,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不能出售。
[解決方案]
配套設施的成本計入房產地開發成本中。
收取的款項定義為物業管理公司的車庫管理費,計入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中。超過一個營業周期的管理費收入可以遞延,所得稅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營業稅需要在收款當月按全部收款額確認收入,交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提示]
收取的車庫管理費用是事實收入,應當將收據換成正式的服務業發票。對於企業來說,千萬不能隱瞞收入,否則會造成偷稅逃稅。
[參考政策]
1)會計準則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係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稅法基本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進一步明確規定了租金收入確認問題,即“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3)政策解讀
(1)適用條件。提醒注意的是可以分期均勻確認收入的租金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合同或協議規定租賃期限為跨年度;二是租金為提前一次性支付。隻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租金收入才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確認當期損益。國稅函[2010]79號僅僅限定跨期合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這一種情形適用分期均勻確認收入,對跨期後收取租金的規定並沒有發生變化,仍然適用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此外文件表述為“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意味著企業對收入的確認可以有選擇權。
(2)確認原則。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對租賃期跨期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實際上是對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實質性改變,而與企業所得稅法總體原則權責發生製和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相一致,即實施條例第九條所規定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由於現實生活中租金合同約定租賃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比較普遍,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應付租金的日期來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疑是將納稅人各期應負擔的納稅成本提前予以了確認,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出台很好地解決了這一現實矛盾,也體現了稅法與會計的趨同和銜接。但是國稅函[2010]79號文僅僅對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確認政策進行了調整,而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仍然堅持按照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1.甲供材問題
[風險分析]
企業存在甲供材情況,是企業與材料供應商直接簽訂的買賣合同,並直接付款給供應商。
[解決方案]
方式一:發票開具及營業稅處理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按含甲供材金額開具建築業發票,並全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