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滿足農業保險公司(包括設立農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對再保險的需求,在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的協調和指導下,中國再保險公司(集團)采用商業化運作方式,開展了農業再保險業務。不過,隨著這種農業再保險方式的逐步展開,一些實際問題也開始顯現。首先,在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承保能力十分有限的狀況下擴展和完善農業保險體係,需要以強有力的再保險體係作為後盾。然而,目前我國的農業再保險業務僅有中國再保險公司一家開展,其有限的自有資金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根本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業再保險需求。其次,中國再保險公司依托自有資本金,以商業運作的模式提供農業再保險,其經營的不確定性給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潛在風險,很難實現持續穩定經營。最後,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我國農業保險需求的支持相對有限,分保成本較高,限製條件較多。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再保險體係,才能解決當前農業再保險事業發展所麵臨的現實困難,更好地推進我國農業保險體係的完善。這一體係的建構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麵工作:首先,應建立政府主導型的國家級農業再保險機構,改變農業再保險由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和商業化運作的格局,實現對農業再保險機構的政策性支持,並授權農業再保險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其他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業務公司)一定的管理補貼和運營補貼,增強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的保險力度。其次,應製定農業再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可製定《農業再保險法》,對農業再保險的經營目的、性質、承保範圍等予以明確;對農業再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予以明確;最關鍵的是要對政府在農業再保險中的作用、農業再保險模式的定位、農業再保險的交易規則和支持政策等原則性的東西加以明確。加強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可以使農業再保險體係的運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應設立農業再保險基金,對農業保險原保險人業務經營的穩定性進行保障。其原則是:對於原保險人將農業保險的部分業務向再保險人進行分保,則由再保險人對此部分承擔責任,提取相關的基金保障;對於原保險人自留的部分,采取措施,使其與一定的基金相聯係,當發生損失時,可以獲得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應按實際情況執行,並且可以借鑒別國的成功經驗。如美國政府對每個州的最高分保比率進行了限製,每個州的最高限製各不相同,最高分保比率為10%~75%;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采用累進製計算的辦法,在此種方法下,當原保險人不同累進階段的損失比率升高時,他在相應累進階段的最終淨損失比率就會下降。最後,應加大再保險產品的製度創新和對外開放,在優先分保國內農業風險的同時,還要利用好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研究利用國外農業再保險事業發展的經驗,鼓勵和引導國外再保險公司在我國發展農業再保險業務。
二、完善農業自然災害的政府救助製度
1.我國農業自然災害的政府救助現狀
我國的自然災害損失十分嚴重。一般年份,全國受災害影響的人口約兩億人,因災死亡數千人,需轉移安置300多萬人,農作物受災麵積4000多萬公頃,成災2000多萬公頃,倒塌房屋約300萬間。自然災害造成的年均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千億元。而受災人數平均得到中央救災款的實際情況為:1999年每人可得到9.64元,2000年6.29元,2001年9.44元,2002年6.61元,2003年8.13元,2004年9.41元。這麼少的資金投入,與全國受災人數的巨大數字極不匹配。其數額占民政事業費的比例總體成下降趨勢。同樣,近年來,雖然國家財政收入大幅增長,1996年財政收入為7408億元,2004年則躍升到26396億元。不過財政收入的增長並未帶動國家自然災害救濟資金的增長。1978年以前,中央救災投入占國家財政支出的1%左右,1999年這一比例為0.315%,2000年為0.218%,2001年為0.221%,2002年為0.132%,2003為0.165%,2004年又下滑為0.136%。災害救濟資金投入的比例也在不斷減少。就每年發生的災情而言,這種“僧多粥少”的狀況恐不會有太大改變。災害重、救助資金短缺是當前我國政府救助麵臨的最大困難。除此之外,我國農業災害的救助主要以村組集體經濟為依托,依靠國家救災資金和物資平調來支撐。長期實行這種模式,其缺陷也逐步顯露出來:以民政和財政救濟為主導的救濟方式根本不能解決中國農村災害頻繁、損失嚴重、災民眾多的現實;無所不包的救濟辦法助長了人的依賴思想,不能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不利於農民自救能力的提升,並且形成了基層組織虛報災情騙取救濟金的不良風氣,造成財政負擔沉重;救濟物資分配存在不分貧富和地區差別“吃大鍋飯”和平均主義的現象,救災物資撥發過程存在腐敗現象,缺乏有效監督,缺乏明確的發放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