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構建立體交叉型農業自然災害防範體係(7)(2 / 3)

上述農業災害政府救助的現實困境和缺陷表明,我國必須建立和完善農業自然災害政府救助製度。

2.建立合理有效的農業自然災害政府救助製度

政府救助具有應急性、集中性以及款、物相結合的優點,在任何時期,政府救助都是必要而基本的災害保障途徑。由於目前我國農業災害的商業保險事業發展較晚且很不充分,農業保險的險種非常有限,加上有些貧困地區農業經濟徘徊不前,收入水平很低,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幾乎完全依靠政府救濟。因此,現階段仍必須堅持政府災害救助的基本政策。其一,要結合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製定農業自然災害政府救助的總體規劃,對政府救助的原則、條件、標準、方式、資金來源等做出規定;各省市在遵循總體規劃精神的基礎上,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省(市)的政府救災規劃。其二,要搞好政府救災經費預算,並完善救災款物的使用監督機製,財政預算支出是政府災害救助的主要資金來源;政府在製定年度財政預算時,應根據最近幾年農業自然災害的發生及其損失情況,結合有關監測、預報信息,確定合理的災害救助預算比例;同時,要盡快建立、健全救災款物的使用監督製度,避免政府救災款項和物資被擠占或挪用,確保專款專用、專物專用,使其充分發揮應有的效益。其三,要盡快建立國家農業自然災害保障基金製度,由於農業自然災害的難以預計性和政府災害救濟的財政依賴性,在很多年份,政府的實際救災費用都大大超過了年度救災預算經費,以至於不得不增加撥款,從而打亂了財政支出計劃,影響了其他事業的發展。在解決政府災害救助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時,可考慮建立國家農業自然災害保障基金,先由國家每年劃撥專款和財政補貼作為該基金的基礎部分;再由各級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農資金和救災款,專款專用,充實後備;還可以由政策性保險機構發行債券和以國家投資為主、企業、社會團體等參股的方式籌集農業風險專項基金;可以通過開征農業自然災害保障稅的方式解決一部分資金來源,即由第二、第三產業的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等享受了農業產業資源但又不從事農業生產的企業和個人承擔一定的農業風險支出。在解決農業災害專項保障基金來源問題之後,還要加強對專項基金的專門管理,防止資金挪用;資金的發放和使用應進行合理監管;審計部門應加強審計,杜絕資金的不當使用,確保農業自然災害保障基金製度的落實。其四,要改革政府救濟的方式,在物資救助的前提下,應加強對農村災後重建的人力資源援助、農業專業技術援助等,協助農民盡快恢複生產,進行生產自救;應通過宣傳教育,幫助農民改變等救濟、靠救濟、要救濟的等、靠、要思想;同時要按地區差異、輕重緩急等客觀標準對救濟物資進行分配,加強物資管理,杜絕層次截留,使救濟物資真正發放到災民手中。其五,要完善對災區減免稅費的相關製度。政府對災區的稅費調減一直是政府的重要救濟手段之一,如1998年中央財政累計核撥農業受災補助資金(原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補助)3億元,相應調減計稅主糧調價增收額11.42億元,共計14.42億元,有力地支持了受災地區恢複生產。目前,各地政府對災區的稅費減免大多是一種臨時性的行政措施,沒有製度化、規範化。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對農業受災地區稅費減免的相關製度,並盡快使其上升到立法層麵,使之法律化、製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