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房價的猜想——抓住看不見的手(2)(1 / 3)

什麼是小產權房?

這是與大產權相對應的一個說法。所謂大產權是指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隻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說得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1小產權房的法律地位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隻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就是沒有產權。

2小產權房的優勢

首先,價格低廉的小產權房參與到市場競爭中,會起到拉低房價的作用。以它的價格為參考,加上土地成本後,便能算出商品房的利潤空間有多大。如果給小產權房一定空間,利用它刺破大產權房價的堅冰,沒準比國家一係列房價政策還有效。

其次,對農民來說,作為集體土地主人,小產權房將使他們成為土地增值最大的受益者。農民在搞小產權房租賃和出售的同時,自己也逐步走向了城市化。農民是否出賣自己的住宅,直接的驅動力是城市經濟的發展。因為我國的人均耕地很少,如果農民在土地上都“安分守己”,創造的經濟價值就是有限的,甚至是遲緩的。所以隨著城市經濟的繁榮,農民的工資提高,社會保障不斷完善,必將有一部分農民進入城市,在城市創造更多的價值。其在農村的住宅如果能利用起來,更能以財生財。

農民將自己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農民獲得相應的房屋價款,當然房屋價款不能被個別農民據為己有,應當上交給集體組織,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可見,無論是房屋還是土地的價值在動態的過程中都體現出來了。

3小產權房與利益攸關的各方

第一,小產權房傷害了國家的利益。大家普遍認為小產權房之所以不被承認是因為侵犯了國家利益。的確,小產權房是集體土地,不能上市交易,由鄉政府直接開發,這就省掉了土地出讓金,即購地成本。土地出讓金通常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益,即“地價”。這些鄉鎮政府違規開發土地使集體土地非法入市,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大量流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

第二,小產權房也傷害了一部分農民的利益。某些鄉鎮賣出小產權房後所獲資金直接劃入了鄉鎮府財政收入,卻沒有落到農民口袋裏。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某些地區的村委會強占土地,或是隻給農民微薄的補貼。這導致了這些失地農民的貧困,與此同時也加深了他們對政府、國家的不信任感。

第三,小產權房業主也是受害者。很多人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那些小產權房業主花上十幾二十萬就能有一套大房子,他們應該受益最大,又怎會有利益受損之說?表麵上,那些無力購買大產權房子的低收入者確實享受到了小產權房的好處。但是這一切都沒有法律的保障、國家的承認,而他們手中所有的同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村委會不屬於國家機關,不是行政組織,隻是村民自治組織,他們無權開發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根本無法保護小產權房業主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糾紛,法律將很難保護購買小產權房的業主。

第四,被小產權“傷害”最深的,應該是開發商。小產權房的出現暴露了房地產業開發成本,大產權房雖然多了土地成本和一些稅費,但價格也不至於是小產權房價格的兩倍以上。小產權房將大產權房的暴利披露得淋漓盡致,被揭了短的房地產商坐不住了,終於喊出了“買小產權房如同偷東西”。而這並不是矛盾的全部,小產權房熱銷導致了正常的商品房有價無市的局麵,這就切切實實地觸到了商品房開發商的利益了。農民搶了他們的蛋糕,合法化後他們更加“岌岌可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