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晉南北朝時期
1.東漢末年“租調製”的出現
東漢末年,戰亂頻繁,人民背井離鄉、流離失所,官府籍簿散佚,無法按“丁”(成年男子)征賦。而居住的“戶”比“丁”易於統計,而且比較穩定,所以改為按“戶”征收,稱作“戶調”。
根據《三國誌·魏誌》記載,曹操進駐冀州後頒行“租調製”,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法令。具體內容為:對土地所有者 (包括自耕農和地主),每畝土地征收田租穀四升,每戶征收戶調絹二匹、綿二斤。當時商品貨幣關係減弱,紡織業興起,所以以納絹或布帛的形式而不是以貨幣的形式收繳賦稅。
戶調取代漢代沉重的人頭稅,對農民有好處,也有利於大族豪強地主隱瞞佃戶不報、逃避賦稅、加強土地兼並。雖然曹操的命令加重了對豪強兼並行為的懲罰,但土地兼並實際上並未被阻止。
2.“租調製”的發展與北魏孝文帝改革
晉武帝(265—290年在位)統一國家後,於280年頒布《占田令》,實行“課田製”和“戶調式”的賦稅製度。“課田”指的是應向國家納稅的田地數量。《占田令》規定:丁男(16至60歲的男子)按五十畝繳田租,丁女(成年女子)按二十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指13至15歲和61至65歲的男子)按二十五畝繳租,為次丁女的不繳租。五十畝收租稅四斛,即每畝八升。除田租外,還要繳納戶調,丁男做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戶調折半繳納。與曹魏時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戶稅增加了二分之一。晉武帝死後,內亂即起,因而《占田令》沒有得到長久實施;但是在南北朝期間,《占田令》可以作為賦稅輕重的一個衡量標準。
南朝賦稅苛重混亂,北朝自北魏起實行“均田製”後,賦簡史征收額度大為改觀;其中,北魏孝文帝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孝文帝的改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範圍極其廣泛,內容也極為豐富。其中對賦稅製度影響最大的是“均田製”的推行。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15歲以上的男子給予種植穀物的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男子每人給予種植樹木的桑田二十畝、產麻地方男子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次年,頒布征收租調的法令,規定一夫一婦每年交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並建立“三長製”,也就是五戶人家由一位鄰長管製,五鄰由一位裏長管製,五裏由一位黨長管製;鄰長、裏長和黨長這三長負責清查戶籍、征收租調和徭役。
均田製實際上是把荒地、無主地以及所有權不確定的土地作為給農民的授受之田,授受之田有桑田、露田之分。露田經過一定期限之後要歸還給國家,因此不準買賣;桑田是全權賜予農民的,但是買賣也受到限製。均田令強製授給露田,實質上就是強製墾荒。生地變成熟地,所有權仍歸國家。同時,均田製使農民分得了一定數量的土地,將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成為國家的編戶,保證了地主們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製。而租調製則相對減輕了農民的租調負擔,改善了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北魏以後,相繼建立的北齊、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頒布過類似的均田令及租調法,具體辦法有一些改動,但是不大。縱觀北朝調絹帛(或麻布)製度的變化,大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一是調綿絹布麻的定額呈下降趨勢;二是由戶調逐漸向丁調轉化。魏晉時期,與商業有關的各種賦稅大體上都保留。如關津稅等。魏晉時仍有市租,主要是針對坐賈(有店麵的商人)征收,有營業稅的性質。
(二)隋及唐前期
1.隋代的均田製和租庸調製
隋製規定,自親王至都督都由皇帝賜給永業田,多的達到百頃,少的也有三十頃。京官從一品至九品都授予職分田,多的達到五頃,少的也有一頃。官署給公廨田(廨是舊時官吏辦公的地方,稱為郡廨、公廨等),用來供官府使用。農民和耕牛的分田方式和北齊相同,即一夫一婦分露田一百二十畝,丁男分永業桑田或麻田二十畝。地主官僚的奴婢分田,按其地位高低限製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間,奴婢分田的數量和普通人民一樣;丁牛一頭分田六十畝,限製在四牛以內。
隋朝實行的均田製度,顯然對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分田比農民多,官位越高分田越多。奴隸分田雖有限製,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隸占有大量土地,而農民卻連應分的田也分不足,有些耕地少的郡縣的農民,每人僅僅能分到田地二十畝。
均田製不是將所有土地都拿來分配,而是在不觸動地主土地私有製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說,均田製是將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與一些無主荒地分配給農民耕種,將農民固定在土地上,以利於封建國家的剝削。另一方麵,實行均田製,使農民得到了一些土地,而地主的土地兼並也多少受到一些限製,這就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擴大農業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