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七年的規定中對征庸代役做了一些詳細說明。每名男丁每年應該服力役二十天;如果不參與力役,可以繳納庸作為替代,庸的標準是每日三尺棉或者麻,並無年齡或役種的限製。到開元、天寶年間,就全國範圍而言,征庸代役已成為普遍情況,庸絹布成為政府絹布形態的財政收入的大宗。但就局部地區而言,作為正役的力役依然存在。在通常的情況下,庸和役並不並征。租庸調法還規定依照災情輕重,減免租庸調的具體辦法。裏正和州、縣官負責按上述法令授田、收田、征課賦稅。唐律規定,三事失一者,裏正及州、縣官分別處以笞刑或杖刑;課稅違期不繳或擅自賦斂,利不歸國家者,也要處刑。
開元年間又做了新規定:布帛要求一尺八寸寬,四丈長才算一匹;布五丈算一端,綿六兩為一屯,絲五兩為一絢,麻三斤為一戾。如果某戶人家繳納的庸調不滿匹、端、屯、絢這幾個單位,要就近湊成整數。庸和調是可折納的,主要是折納成相應數量的米粟。安史之亂後的一段時間,江淮、荊楚一代的庸調出現過折算成錢幣的現象,是當時特殊情況造成的,沒有普遍意義。
(3)唐代前期的雜稅
戶稅,在唐朝前期稱為稅錢,偶爾也稱為稅戶或者叫戶稅。它是唐朝前期雜稅的一種,但因為不是正稅,所以不載於《賦役令》。唐朝的稅錢,無論是全國稅錢的總額,還是平均每戶應納的稅額,都呈明顯上升的趨勢。唐代前期,稅錢在朝廷的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其財政意義也不及義倉稅。但僅就貨幣形態的財政收入而言,稅錢的財政意義很大。因為在以實物稅賦為主的曆史時期,稅錢的收入為當時貨幣形態的財政收入的最大宗。
唐開元之前還沒有商稅的明文規定,也沒有酒禁、鹽禁。隻有政府控製的一些鹽池、鹽井需要繳納鹽供給京師或軍隊。隋至唐前期的商人也有課稅,但是他們納稅的標準與一般農戶區別不大。到天寶年間,政府開始對市肆中的商賈征收商稅。不過總的來說,安史之亂以前,唐王朝對於工商業與關津都是重在管理,並不在意其賦稅。安史之亂後,政府財政極端困難,於是關卡林立,瘋狂征收商稅,比如流通稅、營業稅等等。由於一般商稅仍然無法解決財政危機,唐政府開始針對鹽、酒這樣的稀缺奢侈品征稅,後來安置官吏實行專賣。《舊唐書》中記載,通過劉晏的改革,將官運官銷改為商運商銷又更增加了商業稅賦的收入。唐代大曆年間末期,全國賦稅收入每年為一千二百萬貫錢,其中商稅收入超過一半。
(三)唐後期至五代
1.兩稅法產生的背景
作為隋朝和唐前期國家賦稅收入主要來源的租庸調製,在當時的一定曆史階段中確實起到了調動農民積極性,恢複和發展農業經濟,保證封建國家賦稅收入的作用。但是,唐代租庸調製的實質仍然是秦漢以來小農經濟的變種,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其實施的前提條件是戰爭造成的大量荒地。小農經濟脆弱,自然災害或者征斂無度,都可以使之破產,這又為豪富地主的土地兼並製造了機會。對於租庸調製來說,小農的破產,就意味著國家財政來源的枯竭。因此時至盛唐,隨著社會和經濟形勢的變化,租庸調製的不合理性更加明顯。
租庸調製的中央征稅以人丁為本。安史之亂前,天寶十四年(755年),中央政府管理支配戶數為891萬多戶,人口為5292萬多人。安史之亂開始後,河北掌握在叛軍和割據一方的節度使手中,河南、山東、荊襄、劍南等地都有駐軍擁兵自重,租賦不上繳中央。因此唐中央王朝支配的戶數和人口銳減,主要財政收入隻能依靠淮南和江南——乾元三年(760年),戶數隻有193萬多戶,人口隻有1699萬多人。因此,唐中央政府為了彌補財政虧空,就征收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據史料記載,征收賦稅的種類高達幾百種,無用的稅種不削減,重複的稅種不去除,新的稅製和舊的稅製重疊在一起,如此嚴重的苛捐雜稅無窮無盡。同時,各地方的豪強地主依仗財勢,采取托名騙取官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