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宋元時期的賦役演變(1 / 2)

(一)宋代賦役

宋代初期,田賦一般是按照一畝田地交糧食一鬥的定額收取。有的地區如江南、福建等地,則沿襲宋以前十國分立時的舊製,每畝每年納稅三鬥,後來又改為夏季收稅錢,秋季收米。各地每畝所納錢米之數也不相同。兩稅之外還有“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所謂“丁口之賦”就是把五代十國各政權所曾征收的“身丁錢捐”“身丁米麥”“丁口鹽錢”“身丁錢米”之類沿襲下來的一個總名,“雜變之賦”則是把五代十國征收的皮革、農具、鞋錢等稅目沿襲下來,將這類雜物合成的一個總名,也叫做“沿納”。這兩者都必須隨同兩稅一起交納。此外,納稅戶還要輪流到各級政府去服差役。

到了北宋中葉,土地兼並呈現出更加劇烈的局麵。土地兼並迫使農民轉職軍旅,使得軍隊人數激增。北宋初年給予軍、公人員極大優惠和特權,可免除差役和賦稅。廣大農民傾家蕩產、流離失所,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都發展到相當嚴重的程度。北宋統治集團中的開明地主集團,為了避免類似於漢末張角和唐末黃巢這樣的農民起義的爆發,開始采取措施、改革政治。其中以王安石變法最具代表性、影響最大,其中的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直接對應於賦稅製度。

1.募役法

募役法是熙寧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間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法令。自古以來,中國農民每年都有服徭役的強製性規定;而募役法的頒布使得原來必須輪流服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再由官府出錢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製定的。將唐朝的“租庸調製”中的“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直接收錢。募役法的主要內容是:廢除了前此依照戶籍的等級輪番到州縣政府應差役的規定,改為由州縣政府出錢募人應役。各州縣每年對應用募役的費用進行財政預算,由管轄內的住戶按照級別的高下分攤。原來輪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納的,叫做免役錢;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官宦之家,以及女戶、僧道戶和未成丁戶,也都得依照戶等交納,叫做助役錢。在募役應用的正數之外,還要多收20%,叫做免役寬剩錢,為了使政府的財政有寬裕和節餘。遇到嚴重災荒時,便不需向民戶征收役錢,用這筆錢做募役之用。

這是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製度。它的最大影響在於使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給政府,供政府募役之用。這直接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利益,為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2.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也是王安石變法實行的政策之一。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製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意指清丈土地。北宋初年各地田賦不均,大的豪強地主紛紛隱瞞土地數量而逃稅,賦稅負擔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農民身上。王安石采取了以東西南北四邊長各一千步作為一大方(相當於當時的一萬畝),四邊長各一百步作為一小方的丈量方法計數,這就是所謂的“方田”。首先對已經耕種的各州、縣土地進行清丈,核定各戶占有土地的數量,並按照田地的地勢、肥瘠,將田地劃分等級,製定地籍,分別規定各等級的稅額。並把丈量後的結果記錄下來,製成賬本作為存案和憑證。如果田產和稅額有轉移的情況發生,官府負責提供契約,縣市要置簿頭,並以所方之田為準。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製定稅數。

方田均稅法的施行對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它消除了富豪地主隱田逃稅的現象,增加了賦稅收入,一定程度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它卻侵害了豪強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到元豐八年(1085年)此法基本廢止,至宣和二年(1120年)完全廢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舊法納稅。南宋時期,統治集團更是常以大敵當前為借口,進行苛刻的壓榨:夏秋兩稅、身丁錢米等等,都較舊定額增加了五倍至七倍。

3.宋代的其他稅役

北宋初,太祖曾頒布《商稅則例》,說明北宋從一開始就有商稅的法規。宋代商稅分為住稅和過稅兩項。住稅為坐商的住賣之稅,稅率為3%,相當於過去的市稅;過稅為行商通過之稅,稅率2%,相當於過去的關稅;商稅收入除支付地方經費外全數上交中央。北宋前期,細碎物品免稅,禁止官吏勒索,但後來商稅日趨苛煩,水產、五穀、竹木、書、紙、漆無不有稅。北宋末激起了小生產者的反抗。南宋時,各地征稅加重,甚至一鬥米、一捆柴、零星蔬菜也在收稅之列,稅額之外的浮取更繁,所以當時的稅場有“大小法場”的惡名。正稅之外,還有經製錢、總製錢、月樁錢、版帳錢等雜稅,大大增加了商民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