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結語(2)(2 / 2)

產權、法與政策體製上的非一致性,不但導致了理論上的諸多分歧,也難以避免實踐中的各取所需和自行其是。張曙光(2008)指出,由於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弱勢以及利益受侵害的地位和處境,中央政府無法依靠集體和農民去約束地方政府,集體和農民也無力對抗政府的侵害行為,因而在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博弈中,保護耕地的目標落空,城市化也被扭曲,中央政府有得有失,也有可能得不償失。因此,中央政府應當更多倚重法律的手段實現自己的目標,以破解土地博奕困局,特別是在統籌城鄉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實踐中,法必須先行。根據初步調查了解的情況,目前地方政府想要的突破還在於土地,以及更大的用地權限,但在農村土地的一係列法律規定沒有理清之前,匆忙推出所謂改革舉措,無異於緣木求魚,一些學者還建議申請特別立法權甚至試錯權。倘若對經濟領域的紛繁問題缺乏係統論證,倘若沒有法律、產權與政策的一致性,製造出來的特別立法和試驗會不會七拱八翹,交易的合理預期會不會形成,城市和鄉村會不會兩敗俱傷?比如農民的宅基地置換和集中居住區的問題,雖然有利於地方政府拓展城市用地指標,但在規模經營尚未大範圍適用的情況下,勞動者和耕種的土地往往被人為地分隔開了,並不適合於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製度。小產權房也不能一概而論,如其使用的集體土地處於國家規劃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也本應是所有者的合理權利。套用一句古話,還是應當法定而後動。其他延伸方案是,中央政府針對各類改革試驗區,製定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影響地方政府的行為集;或者改革財政體製,影響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促進政府轉型,以期達到林毅夫所說的“一心一意”的支持。

與變革中的非一致性相對照,學者以及各階層人士由此獲得了很大的發揮空間,不同學術背景、不同生活環境以及不同立場的學者的見解各不相同,尤其在農村土地產權問題上空前多樣化複雜化。其實,在我們賴以探討農地問題的各種基本製度框架建立之前,費孝通(1939)已經指出,任何變遷過程必定是一種綜合體,那就是:他過去的經驗、他對目前形勢的了解以及他對未來結果的期望,更具體的解釋是:(1)過去的經驗並不總是過去實事的真實寫照,因為過去的實事,經過記憶的選擇已經起了變化;(2)目前的形勢也並不總是能得到準確的理解,因為它吸引注意力的程度常受到利害關係的影響;(3)未來的結果不會總是像人們所期望的那樣,因為它是希望和努力以外的其它許多力量的產物,真正需要的是一種以可靠的情況為依據的常識性判斷。因此,理論研究應當基於可以公認的事實,而摒棄一已的管見。農村土地問題由來已久,眾多學者進行了大量實地調查和理論分析,作者所知的基本事實是產權、法與政策的非一致性。本書隻是在此基礎上,依據產權、法與政策一致性的要求,擇其可以相互印證的數據和情況進行梳理,形成一個中國農地集體產權製度的理論分析框架,權作一個向著常識性判斷的嚐試,當然最終的判斷仍然是由民眾作出,他們才是曆史的創造者。